未注册商标的所有者是否有申请取消? AUSTRALIAN诉NAKED
未注册商标的所有者是否有申请取消? AUSTRALIAN诉NAKED
商标是产品生产商用来区分其产品与竞争对手的东西。 商标持有人有权排除他人将商标放在商标持有人未生产的产品上。 商标法背后的动机是保护消费者,而不是奖励生产者。 商标法旨在防止消费者混淆,保护消费者免受劣质产品的影响。 商标保护仅从在商业中使用商标开始。 商标可以在美国注册,以加强与商标相关的权利,但是,注册不是开始使用商标的先决条件。
在美国注册商标始于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交商标申请。 商标申请将受到审查,以确保申请的商标不会与已经注册的任何商标发生冲突。 假设所有要求都得到满足,商标就放在补充注册簿的主体注册簿上。 但是,注册商标后,该商标并非不可撤销。
商标取消是将注册商标从商标联邦注册簿中删除的过程。 《兰汉姆法案》规定了商标取消程序。 这个过程从取消申请开始,通常由商标审判和上诉委员会进行争论。在某些情况下,联邦法院可以取消商标。 虽然商标审判和上诉委员会不是联邦法院,但仍有一些要求,请愿人必须满足才能成功提交取消商标的请愿书。 其中一项要求是站位。 要成功取消商标,申请人必须证明他们”对诉讼有实际利益”和”合理依据”,才能相信注册给请愿人造成损害。 如果请愿人不能证明地位,则取消申请将失败。
澳大利亚治疗诉裸体TM,有限责任公司,2019-1567(C.A.F.C.2020)是一个案件的例子,一个未注册的商标所有者被发现有地位申请取消注册商标。
2003年,请愿者在美国首次开始使用S裸商标。 申请人从未申请其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拥有同一产品分类中商标NOS的注册号3,325,577。2006年,请愿人联系了答辩人,并在其未登记的标志中要求权利。2006至2007年,双方通过电子邮件通信进行和解谈判。
请愿者于2006年申请取消577登记。 被调查者辩据说,请愿人以合同和公平方式不寻求取消。答复者称,电子邮件通信表明,双方达成了协议,根据该协议,请愿人将停止在美国使用其未注册的商标,并同意被申请人在美国使用和登记其裸体标记。
商标审判和上诉委员会认定,请愿人没有资格申请取消商标注册。TTAB的推理是,请愿人不能对取消程序表现出兴趣,也无法对损害有合理的信念,因为它在其未注册的商标中承包了其所有权。 请愿人向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对这一决定提出上诉。
联邦巡回法院推翻了TTAB的决定。 联邦巡回法院认为,没有所有权本身并不否定诉讼权益或合理相信损害。寻求取消商标注册的请愿人通过证明对取消程序的真正兴趣和合理相信无论申请人是否对所声明的未注册商标拥有所有权,确定根据《美国公约》第15条第1064条提起取消程序的权利。 请愿人对取消程序有实际利益,并有理由相信损害,请愿人符合根据第1064条要求取消注册商标的法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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