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授权的纪录片制作者面临侵犯版权的诉讼。 ABKCO诉CODA
未经授权的纪录片制作者面临侵犯版权的诉讼。 ABKCO诉CODA
版权是授予新表达作品创作者的一组专有权。 音乐、舞蹈和电影等表现力的作品都有资格获得版权保护。 创作者在有形媒介中修复其表现力的作品时,将获得版权。 这意味着,当创作者将其乐谱保存到硬盘、录制自己执行歌曲或录制其表演视频时,他们将获得作品的版权。版权授予其所有者基于原件复制、分发、执行、展示、传输和制作衍生作品的专属权利。 如果版权所有者以外的人试图行使这些专有权之一,则可视为侵犯版权。
当涉及到关于艺术家的纪录片时,版权法变得复杂起来。 人的生命是一系列不能给予版权保护的事实。 然而,一部关于一个人,尤其是一个艺术家的纪录片,那只是一个事实清单,会相当无聊。 要讲述一个人的故事,如图像,声音和视频的人必须显示给观众上下文。 如果制作纪录片的人可以获准使用此媒体,那么问题就不大了。 未经授权的纪录片是事情变得复杂的地方。 如果制作了一部关于艺术家的纪录片,则包括艺术家受版权保护的作品示例。 复制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可被视为侵犯版权。
版权法的公平使用原则将允许创作者借用他人拥有的一定数量的受版权保护的作品。 合理使用是为有限和”变革性”目的复制受版权保护的材料,例如评论、批评或模仿受版权保护的作品。此类使用无需版权所有者许可即可进行。 纪录片可以被视为关于一个人的评论,因此可以适用合理使用,但是没有明文规则来准确确定在合理使用成为侵犯版权之前可以使用多少受版权保护的作品。
合理使用是侵犯版权的肯定性辩护。 这意味着版权被告必须为辩护辩护,并提交证据到法院,以证明其使用符合合理使用条件。 17 U.S.C. § 《美国版权法》第 107 条概述了评估合理使用问题的以下四个因素:(1) 使用的目的和性质,包括此类使用是商业性质还是用于非营利性教育目的;(2) 使用目的和性质。(c) 使用目的和性质。(c) 使用的目的和性质,包括此类使用是否属于商业性质或是否用于非营利性教育目的;(2) 受版权保护作品的性质;(三)与整个受版权保护作品相关的部分的数额和实质;(4) 使用对受版权保护作品的潜在市场或价值的影响。 任何单一因素都不确定合理使用,法院可以自由寻求合理使用,即使四个因素中有三个不利于合理使用。 由于合理使用因素可以解释,因此,研究先例,看看法院如何将合理使用分析应用于某些事实模式,是有好处的。
ABKCO MUSIC & RECORDS, INC., 诉 CODA 出版有限公司, 1:19-cv-11892 (S.D.NY 2019) 涉及关于几个音乐团体的未经授权的纪录片。 本案的原告是滚石乐队、ABBA乐队、涅磐乐队和埃尔顿·约翰乐队等著名乐队创作的歌曲的权利拥有者。 本案的被告制作了关于原告所代表的乐队的未经许可的纪录片。 原告声称,纪录片只不过是一种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执行版权法和复制受版权保护的音乐的方式。 原告要求对每次侵权处以15万美元的法定赔偿,并要求停止发行纪录片。
被告尚未对申诉作出回应,但他们无疑会声称他们使用原告的受版权保护的音乐是合理使用。 法庭认为这一论点的说服力取决于被告的律师能在多大程度上证明合理使用因素适用于纪录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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