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用激励书的摘录发现合理使用。 BELL v. WORTHINGTON

校用激励书的摘录发现合理使用。 BELL v. WORTHINGTON

版权是授予创作原创作品的人的一组排他性权利。 尽管美国版权法使用”作者”一词,但该词还包括许多其他创造性职业,如画家、雕塑家、摄影师、音乐家和软件作家。原创作品是这些创造性职业之一所创造的东西。作者可以向国会图书馆注册其版权,以加强与版权相关的权利,但作者无需注册,即作品的版权。版权赋予作者根据原作复制、发行、表演、展示、传输和制作衍生作品的专属权利。如果版权所有者以外的人试图行使这些排他性权利之一,可被视为侵犯版权。版权所有者可以提起诉讼,要求强制令停止侵犯版权的行为,并因已发生的侵犯版权行为获得金钱赔偿。

授予版权所有者的独占权不是无限的。合理使用是版权法的一个要素,它为被告免除了侵犯版权的责任。合理使用之所以存在,是版权法旨在促进艺术和科学的进步,合理使用受版权保护的物是促进进步的用途。

35 U.S.C. 第 107 节对排他性权利的限制规定,出于批评、评论、新闻报道、教学、学术或研究等目的,合理使用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包括以复制品或音效复制或以该条规定的任何其他方式使用此类作品,并不构成侵犯版权。 第107节给出了在提出合理使用防御时需要考虑的四个因素。法官在合理使用辩护中考虑的四个因素是:(1) 您使用的目的和性质 (2) 受版权保护作品的性质 (3) 所占部分的数量和实质性,以及 (4) 使用对潜在市场的影响。

贝尔诉沃辛顿市学区,2:18-cv-961 (S.D.OH 2020) 说明了一个案例,即除了从受版权保护的作品被发现符合合理使用条件。

原告是一位运动心理学家、作家、专业演说家和体育顾问,著有《胜利不正常》(”WIN”)一书。WIN 包含一个激励性体育段落,开头是”胜利不正常”。 原告将 WIN 相关产品和许可证出售给其他人以使用、显示和执行。

被告,是一个有篮球队的学区。 篮球队的教练公开展示了 WIN 的”胜利不正常”的段落。 教练们把文章读给球队,在更衣室里挂了一本 WIN,然后在社交媒体上重新发布这段话。 原告以侵犯版权罪起诉被告,双方均提出即决判决动议。

提交法院的主要问题是,在学校更衣室和学校雇员的个人社交媒体账户上公开展示受版权保护作品的段落是否合理使用。

法院审查了四个合理使用因素,并得出结论认为被告使用 WIN 是合理使用。 WIN 段落的使用不是变革性的,因为它是逐字复制。 然而,法院认为,第一个因素仍然有利于合理使用,因为使用是教育性的,目的是教学生运动员”良好的体育精神和公平竞争的教训”。此外,法院认定,使用不是商业用途,因为被告没有从使用中获利。

第二个因素赞成合理使用,因为该段是事实和虚构的混合。 在被告使用之前,还发布了 WIN,因此原告控制 WIN 第一份出版物的权利未受影响。

第三个因素是中性的,因为被告复制了 WIN 书的一小部分,但是复制的段落是 WIN 书的核心。

法院认定,第四个因素有利于合理使用,因为当使用是非商业性时,展示市场损害的重担在于版权持有人。 除了关于被告的使用(如果广泛使用)会对 WIN 市场产生负面影响的合明陈述外,原告没有提出证据,证明被告的用途与对 WIN 图书销售或演讲活动市场危害之间有联系。

权衡这四个因素,法院得出结论,被告的使用受到合理使用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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