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美学特性认定合理使用。ANDY WARHOL v. GOLDSMITH

根据美学特性认定合理使用。ANDY WARHOL v. GOLDSMITH

美国版权法使用“原创作品”一词来描述受版权法保护的内容。这个短语被赋予了广泛的含义,涵盖了书籍之外的创造性作品。音乐、电影、照片和电脑软件都被认为是作者的作品。当其中一件作品被创作出来时,创作者就被授予其作品的版权。版权是授予新作品的创作者的一套排他性权利。版权赋予著作权人在原作品的基础上复制、发行、表演、展示、传播、制作派生作品的专有权利。如果除版权所有人以外的其他人试图行使这些行为,则侵犯了版权的专有权。版权所有者可以通过提起诉讼来对抗版权侵权。诉讼中,原告可以请求禁令以阻止侵权行为,并就已经发生的版权侵权行为获取经济补偿。

版权法赋予著作权人对其作品相当大的控制权。然而,版权法赋予的权利也有一定的限制。当一个受版权保护的作品被复制用于有限的和“变革性的”目的时,例如评论、批评或模仿受版权保护的作品,这种复制被认为是一种合理的使用。合理使用是对侵犯版权的一种积极护。从技术上讲,侵犯版权是违法的,但这种侵犯是可以原谅的,因为合理使用促进了艺术和科学的进步。合理使用,在美国版权法中有明确规定,但决定是否适用是合理使用抗辩由法院决定。由于合理使用涉及到具体事实,因此研究法院的案例有助于了解法院因何原有裁定适用合理使用抗辩

The Andy Warhol Foundation For The Visual Arts, Inc. v. Goldsmith, 17-cv-2532 (2017) 案中,认定了复制画家的照片属于合理使用。这起案件围绕着一张名叫Prince Rogers Nelson的歌手的照片展开,公众都知道他就是Prince。本案被告给Prince拍了一张照片。被告在其工作室拍摄有关照片,并以一些艺术技巧修改了该照片。被告所拍摄的其中一幅照片许可给了一间杂志作社做参考。该杂志把这张照片寄给安迪·沃霍尔,让他根据这张照片创作一幅画。Andy Warhol是一位著名的美国画家。沃霍尔根据这些照片创作了几幅画,其中一幅被该杂志在一篇关于Prince的文章中使用。1987年沃Warhol世后,原告获得了Warhol创作的画作的所有权。2016年普林斯去世时,最初委托Warhol画作的杂志发行了一期纪念特刊,收录了Prince所有的由Warhol创作的画作。被告指控原告的绘画作品侵犯了被告的著作权,原告提起诉讼,要求作出不侵权的宣告判决。

初审法院发现Warhol的画作具有变革性,而且合理使用了被告的照片。人们发现这些画作具有变革性,因为这些画作“合理地改变了”画作的主题。初审法院认为,这些照片把Prince描绘成一个脆弱的人,而这些画把他描绘成一个生命力强大的人。这些画的风格属于Warhol的创作风格。这些因素叠加,使该创作行为符合合理使用行为的性质和目的。对于第二个合理使用因素,关于作品的性质,双方的观点都未被法院支持。对于第三个合理使用因素,即所拍摄的有版权作品的数量,法院认为沃霍尔几乎删除了画作中所有可保护的照片元素。因此,第三个因素有利于认定合理使用。最后一个合理使用因素是,法院认定沃霍尔的画作并不能替代照片,因此照片的许可费收入并没有受到损害。初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属于合理使用,法院作出了有利于原告的即决判决。

翻译由:

如果您对本博客的作者有任何问题或意见,请发送电子邮件至: admin@uspatentlaw.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