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的版权判决是令人反感的,因为合理使用辩护是不可用的。
法国的版权判决是令人反感的,因为合理使用辩护是不可用的。
版权是授予新表达作品创作者的一组专有权。 版权保护绘画、书籍、音乐和照片等表现作品。 版权允许新表达作品的创作者控制艺术作品的销售和分发。 如果有人未经创作者许可而出售或复制受版权保护的艺术作品,则称为侵犯版权。 创作者可以提起诉讼以阻止侵犯版权。 但是,美国版权法赋予的权利有一定的局限性。 在美国,版权法的一个限制被称为合理使用。 在版权侵权诉讼中,被告可以声称其使用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受到合理使用的保护,并且不对侵犯版权承担责任。
当法院对版权侵权索赔提出合理使用抗辩时,法院会分析四个因素。 这四个因素是:(1) 使用的目的和性质,(2) 受版权保护作品的性质,(3) 部分被采用的部分的数量和实质,以及 (4) 使用对潜在市场的影响。
合理使用因素旨在成为客观检验,但法院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来解释这些因素。 有时很难预测法院将如何对合理使用辩护作出裁决,除非已经就具有相同事实模式的案件作出裁决。 因此,研究判例法有助于预测法院在未来案件中如何将合理使用因素应用于事实。
De Fontbrune 诉 Wofsy,13-cv-05957(2019N.D.CA)是一个有趣的案例,因为它涉及法国法院的判决,法国不承认合理使用是侵犯版权的有力辩护。 原告拥有《泽沃斯目录》的权利。 该目录包括16,000张巴勃罗·毕加索作品的照片,这些照片是毕加索的朋友在1932年拍摄的。1995年,被告开始出版《毕加索项目》。 《毕加索计划》是一系列书籍,包括毕加索作品的复制品。 毕加索项目包括 1,492 幅来自泽沃斯目录的图片。2001年,原告在法国对被告作出判决,该判决将使被告因进一步侵犯版权行为而蒙受损害赔偿。2012年在法国一家书店发现毕加索项目的副本后,原告获得了200万欧元的判决。原告在美国提起诉讼,要求执行法国的判决。 被告争辩说,法国的判决不应在美国得到遵守,因为将艺术品记录在参考书中是一种合理使用。
地方法院在裁决中首先认为,如果被告使用照片是合理使用,法国的判决将违反美国的公共政策,并且无法执行。然后,法院依次审查了每个合理使用因素。 法院认为,尽管毕加索项目是一个商业项目,但第一个因素,即使用的目的和性质,强烈赞成合理使用,因为”图书馆、学术机构、艺术收藏家和拍卖行”的打算使用是《美国第17条》第107条中注明的合理使用的例子。关于第二个因素,即受版权保护的作品的性质,法院指出,虽然照片一般是创造性的作品,但《泽沃斯目录》中的照片是纪录片,没有”展示摄影师的原始艺术表现”。 第三个因素,即所用作品的数量和实质,有利于合理使用,因为被告抄袭的Zervos目录不到10%。 关于第四个因素,法院认定赞成合理使用,因为作品没有相互竞争。 这一发现基于不同的市场和完全不同的价格点。原告没有提出任何证据表明,当毕加索项目卷可用时,泽沃斯目录的市场或价格已经下降。综合权衡这些因素,法院得出结论,只有第二个因素有利于原告,而其他因素赞成或强烈赞成合理使用,因此被告的使用属于合理使用例外。由于法院认定法国的判决未能提供合理使用辩护,以促进学术研究,法院拒绝承认法国版权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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