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定,混合使用受版权保护的作品是合理的。 SEUSS v. COMICMIX
版权是授予作品的创作者的一套排他性权利。绘画、书籍、雕塑和电影属于受到版权保护的艺术类型。创作者在创作新的作品后,享有复制、发行、展示、表演、传播、改编该作品的专有权。如果一个受版权保护的作品的版权所有者以外的其他人行使了这些专有权中的一项,就可以被视为侵犯版权。著作权人可以通过强制令提起诉讼,制止侵权行为,并对已经发生的侵权行为获得经济赔偿。
版权法赋予著作权人一些强大的权利,但这些权利并不是无限的。因为版权法的目的在于促进艺术的创作,许多创作者从他们同行的作品中获得灵感,为此,版权法有设一些例外条款,允许一个创作者从另一个创作者那里引用一些素材。合理使用是版权法赋予权利的一个重要例外。合理使用是指,为了“变革(transformative)””的目的而有所限制的复制受版权保护的素材,例如评论、批评或模仿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合理使用可以在没有版权所有者许可的情况下进行。
当法院面对版权侵权的合理使用辩护时,法院将审查几个因素,以确定一个使用是否实际上是一个合理使用。法官考虑的四个因素是:(1)使用的目的和性质(2)受版权保护的作品的性质(3)所占份额的数量和实质,以及(4)使用对受版权保护作品潜在市场的影响。由于辩护取决于案件的事实,因此判断合理使用辩护的案件的结果并不容易预测。因此,需参考以前的案件以了解法院在过去如何判断这一问题。
最近一个被告成运用合理使用辩护的案件是DR. SEUSS ENTERPRISES,L.P.诉COMICMIX LLC,16-CV-2779(S.D.CA 2019)。这个案例涉及到流行文化的两个偶像人物,Dr. Suess和Star Trek的结合。原告拥有著名作家苏斯博士一系列著作的版权。原告拥有着名作家Dr. Suess的一系列书籍的版权。其中一本受版权保护的书籍名为《》Oh, the Places You’ll Go! 》(“Go!”)。原告出版作品并将作品许可用于改编成其他的文娱产品。被告将“Go!”中的元素和科幻作品“Star Trek”组合在一起,试图创作了书籍《Oh, the Places You’ll Boldly Go!》 (“Boldly”)。被告将试图“Boldly”这本书制作成“Go!”这本书的戏仿版本,并且试图大肆复制其视觉风格和文本结构。在他们书籍处于草案状态的版权声明中,以及已经公开的Kickstarter资助活动中,其都写了如下免责声,即“Boldly”一书是对“Go!”一书的合理使用。原告随后提起诉讼指控被告侵犯“Go!”及其他四个作品的版权。在被告的首个驳回动议中,初审法院认定“Boldly”具有变革性,但初审法院得出认为,通过衡量合理使用的几个适用因素,本案并不适用合理适用,并否认了被告的动议。在原告提出经过修改的起诉后(该起诉旨在恢复其商标权利),被告提出第二次驳回动议。初审法院重新审视了第四个因素,即对原创作品潜在市场的影响,认为衍生作品的潜在危害不利于原告,因此驳回了被告的动议。
被告对初审法院的判决向第九巡回上诉法院提出上诉。第九巡回上诉法院认为,认为“Boldly”一书属于,并给予被告即决判决。在其分析中,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审查了每一个合理使用的因素。(1)就使用的目的和性质而言对被告有利, “Boldly“”具有高度变革性,因为其引用元素虽来自“Go!”,但其被改造成了适合“Boldly”表达的主题,这不是直接复制。 (2)就受版权保护作品的性质对原告很有利,因为“Go!”很有创意。 (3)就所占份额的数量和实质而言,对被告并无影响,因为被告复制“Go!”并不足导致“Go!”与“Star Trek”的“混搭”。 (4)就潜在市场的影响而言,该因素的判断并未偏向任何一方,因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Boldly”会影响原告在儿童图书市场的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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