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规则佳得乐使用体育燃料短语不是商标侵权行为

法院规则佳得乐使用体育燃料短语不是商标侵权行为

当产品制造商使用某些东西来标识他们生产的产品被认为是商标时。商标法旨在防止消费者对产品来源感到困惑。商标所有者被授予专有权利使用其商标对产品进行品牌标识,以便消费者不会对谁制作产品感到困惑。

在美国注册商标是一个好主意,但不一定要先开始使用商标来品牌产品。商标可以在美国专利和商标局注册。当商标在美国专利和商标局注册时,商标所有者被授予某些额外权利。

商标所有人的权利受到一定的限制。其中一个限制是合理使用。商标合理使用防卫不应与版权合理使用防卫相混淆,概念相似但被告需要证明的内容不同。商标合理使用有两种形式,主观合理使用和描述性合理使用。主张合理使用是指商标所有人以外的其他人使用商标来引用商标所有人制作的产品。描述性合理使用是指以普通的描述性方式使用商标来描述产品。

说明授予商标所有人专有权限的案例是Sportfuel,Inc. v Pepsico,Inc.和The Gatorade Company,16-C-7868(N.D. Ill。2016)。 Sportfuel是一家提供与营养有关的咨询服务的公司。 Sportfuel公司成立于1993年,2008年将Sportfuel注册为与营养咨询服务相关的商标,并于2015年将商标注册扩大到包括运动饮料.Gatorade公司于1965年在佛罗里达大学成立.Gatorade是一家百事可乐的子公司。佳得乐生产运动饮料和其他营养产品。 2015年,佳得乐发起了一场广告宣传活动,重塑自己的体育燃料公司佳得乐(Gatorade)。 Sportfuel对此表示异议,并于2016年针对佳得乐提起了商标侵权诉讼。

佳得乐声称,它使用运动燃料这个短语并不是要确定产品的来源,而是用来描述产品。佳得乐提出简易判决,理由是不对商标侵权负责,因为佳得乐使用运动燃料是一种描述性的合理使用。

法院支持佳得乐,并于2018年6月批准了简易判决的动议。法院认为,佳得乐的描述性使用“运动燃料”一词,因为佳得乐这个名字比运动燃料公司这个名称更显着。法院认为佳得乐没有使用Sports Fuel来识别生产产品的公司,而是描述产品的属性。由于法院认定佳得乐对运动燃料的使用是合理使用的,因此法院不需要分析是否存在消费者混淆的可能性。

如果您对本博客作者有任何疑问或意见,请发送电子邮件至:admin@uspatentlaw.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