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定学校使用学习指南侵犯了版权。DYNASTUDY v. HOUSTON ISD

法院认定学校使用学习指南侵犯了版权。DYNASTUDY v. HOUSTON ISD

版权授予其所有者在原创受版权保护的作品的基础上复制、发行、展示、表演、传输和制作派生复制品的专有权利。如果除版权所有人以外的其他人试图行使这些可以被视为侵犯版权的专有权之一。权利人人可以对已经发生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对于未注册的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原告必须证明实际的损害赔偿。对于注册版权作品,可以获得法定损害赔偿。然而,如果原告证明被告故意侵权,则每项侵权的法定损害赔偿金可增至15万美元。17 U.S. Code § 504(c)

版权赋予其所有者对他人应如何使用版权作品的控制权,但其也受到一些限制。版权的目的是通过保护作者的专有权来促进有用的艺术和科学的进步。为了促进这一目标,在某些情况下,版权侵权行为是可以原谅的。合理使用是著作权法中限制著作权人权利的一项重要原则。合理使用允许第三人在未经版权所有者许可的情况下,将受版权保护的素材有限度地用于批评、模仿、新闻报道、研究、学术和教学等目的。合理使用是对版权侵权指控的主动辩护手段。

法院在考量合理使用抗辩时,将考虑四个因素来确定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合理使用。这些因素包括:(一)使用的目的和性质,包括是否具有商业性质或用于非营利性教育目的;(二)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的性质,例如该作品是否为小说、已出版或者未出版;(三)与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整体有关的作品数量,例如整首诗的使用,或者长篇小说的某一章的使用;4)使用对受版权保护作品潜在市场的影响。

合理使用的借口也有其局限性。合理使用原则不能作为老师复制整本教材的借口,即使老师是为了教学目的而复制教材。因为合理公平使用原则的解释具有开放性并且需依据具体的案情而考量。研究过去的案例对解释合理使用狠拥帮助。

DYNASTUDY v. HOUSTON INDEPENDENT SCHOOL DISTRICT, 4:16-cv-01442 (S.D.TX 2016)。本案的原告出版了中学和高中阶段课程的学习指南。些研究指南将一年的信息提炼成一张双面的大纸。本案的被告是德克萨斯州的一个学区。该学区的教师反复复制学习指南,并将其分发给学生,有时还会将其剪切,以删除原告的版权声明。告得知被告抄袭并提起版权侵权诉讼。被告辩称,公平使用原则为他们的行为辩解,因为复制是为了教育目的。

被告的抗辩没有说服该案的陪审团。陪审团作出了有利于原告的裁决,并判给原告920万美元的赔偿金。虽然被告可以对判决提出上诉,但很难看出被告将如何说服法庭将陪审团的裁决搁置一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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