涂鸦艺术家被允许继续著作权侵权诉讼
涂鸦艺术家被允许继续著作权侵权诉讼
品牌所有者不断试图使他们的产品吸引消费者。 现在, 涂鸦在青年文化中很受欢迎, 品牌所有者正试图利用这种人气。 品牌所有者将涂鸦融入到他们的营销活动中, 试图吸引年轻的消费者。 如果在艺术家允许的情况下使用涂鸦在市场营销中可以是一个好的策略。 如果品牌所有者得到涂鸦艺术家的允许, 使用他们的艺术, 它可以是一个互惠互利的关系。 如果品牌所有者没有得到涂鸦艺术家的许可, 品牌所有者就有可能疏远他们试图打官司的消费者, 以及涂鸦艺术家的版权侵权诉讼。
版权是授予艺术家创造新艺术作品的一组专属权利。 艺术家被授予一个版权, 当他们在一个有形的媒介表达他们的艺术。 这意味着, 一项艺术品被授予一些版权保护的时刻, 它的完成。 艺术家可以在美国国会图书馆登记他们的版权, 以获得更多的权利, 但不要求版权注册。 著作权授予著作权人根据版权作品复制、展示、执行、分发、传播和制作衍生作品的专有权利。 如果其他人不是版权所有者试图行使这些权利之一, 它可以被视为侵犯版权。 著作权人可以提出诉讼, 以制止侵犯版权的禁令, 并收回已发生的侵犯版权的损害赔偿。
一个案例, 说明什么可能会出错, 当一个品牌的所有者没有得到一个涂鸦艺术家的许可是艾德里安玛丽·福克纳诉通用汽车公司, 18-cv-00549 (C.D. CA 2018)。 此案围绕被告的营销活动展开, 其产品的特点是在原告创造的涂鸦壁画旁边。 原告的艺术作品是车库墙上涂鸦的壁画。 壁画包括一个小牌匾与版权信息和艺术家的签名。 被告拍下了他们的产品, 一辆汽车, 旁边的壁画, 并在营销活动中使用的图片。 被告使用的照片裁剪了原告和小牌匾的签名。 原告控告被告人侵犯版权, 声称该照片侵犯了原告复制版权作品的专有权利。
被告提出了关于这一理论的简易判决, 因为涂鸦在墙上是一项建筑作品, 因此有权获得较少的版权保护。 17《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法典》 102 (a) (5) 条规定, 保护图案、图形和雕塑 (“PGS”) 作品, 102 (a) (8) 条保护
建筑作品。 与已建造的建筑作品有关的版权不包括禁止制作、分发或公开展示作品的图片、绘画、照片或其他图案表示的权利, 如果建筑物在这项工作所体现的是位于或通常可见的公共地方。 这意味着人们可以自由地拍照的建筑物, 但拍照作品的图片将是侵犯版权。
法院没有批准动议作简易判决, 因为法院不能断定 120 (a) (8) 条适用于原告的涂鸦。 法院认为, 涂鸦不是一项法律事务的建筑作品的一部分, 因此法院无法触及 120 (a) 节是否允许照片的问题。
被告提出了一项新的法律论据, 但法院没有发现它具有说服力, 足以使动议获得简易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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