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数字千年版权法》中删除通知规则会导致什么后果?YOUTUBE v. BRADY
版权是授予新作品的创作者的一套排他性权利。版权授予自己在原作品的基础上复制、发行、表演、展示、传播和制作派生作品的专有权。如果除版权所有人以外的其他人试图行使这些可以被视为侵犯版权的专有权之一。
美国的版权法早在电脑和互联网成为日常生活用品之前就已经存在了。1976年的《版权法》已编入《美国法典》第17编,它不准备处理联网个人电脑所引起的新的法律问题。1998年,美国国会通过了《数字千年版权法》(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 DMCA),即《美国法典》第17编第512节,旨在更新美国的版权法,使之更符合互联网的现实。
《数字千年版权法》创建的一项新法律工具,删除通知。当版权所有者发现他们的版权材料正在互联网上传播时,版权所有者可以向承载版权材料的在线服务提供商提交删除通知。删除通知程序为版权所有者提供了一种更快的方法来打击版权侵权。当在线服务提供商及时删除侵权内容时,在线服务提供商被授予免除用户侵权责任的权利。如果用户认为删除通知是错误提交的,可以回应删除通知,让在线服务提供商恢复他们的内容。然后,版权所有者可以以侵犯版权为由对用户提起诉讼。
在不同的在线服务提供商之间,撤下通知流程的确切机制可能有所不同。DMCA没有规定在线服务提供商必须使用的确切的删除通知流程。为了有资格免除侵犯版权的责任,在线服务必须有统一的方法来接收删除通知、回应删除通知并防止同一用户再次侵权。大多数在线服务提供商都采用了“三振出局”策略,也就是说,如果用户收到三次删除通知,用户的帐户就会被终止。
当《数字千年版权法》编纂时,就预见到可能滥用“删除通知”制度。《数码21世纪会计准则》规定,曾因虚假拆下通知书而受到损害的人士,可向发出虚假拆下通知书的人士提出损害赔偿诉讼。
YOUTUBE, L.L.C. v. CHRISTOPHER BRADY, 8:19-cv-00353 (D.NE 2019)。该案件涉及一家在线服务提供商起诉发送虚假删除通知的人。这起案件的原告是YouTube,以及提供用户上传视频的在线服务提供商。原告每月有数十亿用户浏览上载到原告服务器的内容或上载他们自己的内容。原告每周收到数千份删除通知。原告每年花费数百万美元处理删除通知,并迅速从平台上删除涉嫌侵权的材料。
本案的被告是个人,他向原告发送了数十份删除通知,谎称用户在原告服务上发布的内容侵犯了他的版权。原告在诉状中指控被告利用虚假的删除通知向原告用户勒索钱财。被告涉嫌以特定的受欢迎用户为目标,向原告发出两份删除通知,声称该用户上载侵权内容,然后向该用户发出讯息,要求其付款。如果用户拒绝支付的,其将发出三次删除通知,这将导致用户与原告的帐户终止。
原告要求法院对他们在处理这些欺诈性删除通知、律师费和禁止被告今后提交欺诈性删除通知的禁令上所花费的时间和精力给予补偿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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