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员可以在不承担版权侵权责任的情况下,在演员卷轴中使用场景吗? BAIN v. INDEPEND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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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表达作品的创作者在有形介质中固定时,将被授予该作品的版权。 这意味着,当摄影师拍摄照片时,摄影师将自动获得该照片的版权。 著作权人有权根据原作品复制、发行、展示、执行、传输和制作衍生作品。 如果版权所有者以外的人试图行使这些排他性权利,则可视为侵犯版权。 版权所有者可以通过向联邦地区法院提出申诉来打击侵犯版权的行为。

著作权法赋予的权利确实有些限制。 版权法的目的是通过保护作者和发明人从作者作品中获益的专属权利,促进实用艺术和科学的进步。 有时,公众对受版权保护的作品的兴趣会权衡版权所有者的利益。 在这些情况下,侵犯版权诉讼的被告将被免除责任。

合理使用是为有限和”变革性”目的复制受版权保护的材料,例如评论、批评或模仿受版权保护的作品。此类使用无需版权所有者的许可即可进行。 合理使用是侵犯版权的辩护。 版权被告如果向法院证明他们使用受版权保护的作品是合理使用,将不承担侵权责任。

当法院提出合理使用辩护时,法院将采用若干因素的检验,以确定被告的使用是否构成合理使用。 法官在合理使用辩护中考虑的四个因素是:(1) 您使用的目的和性质 (2) 受版权保护作品的性质 (3) 所占部分的数量和实质性,以及 (4) 使用对潜在市场的影响。 这种调查往往具有具体的事实,因此,研究法院先前的裁决,以了解法院如何将合理使用因素应用于今后的案件是有益的。

贝恩夫电影独立,INC. 18-CV-4126 (C.D.CA 2020) 说明了一个案例,即使用电影中的剪辑被发现符合合理使用条件。

原告拥有电影《无处》的版权。 被告杰西卡·海德在影片中出演。影片放映后,但在商业发行之前,海德聘请被告洛杉矶媒体编辑电影的场景,以创建一个表演卷轴,她可以使用展示她的技能,以演员导演。海德与洛杉矶媒体分享了电影的水印版本。LA Media 删除了水印,为 Haid 制作了两个版本的演艺卷轴,每个版本不到 4 分钟长。 原告以侵犯版权罪起诉海德、洛杉矶媒体和电影独立公司。在一项即决判决的动议中,海德辩称,她在演艺卷轴中使用电影摘录符合合理使用条件。

在裁定即决判决动议时,审判法院又审查了四个合理使用因素。 法院的结论是,使用的目的和性质有利于合理使用,因为海德的卷轴是变革性的。 卷轴的目的是通过展示海德的表演能力来推进海德的职业生涯,而电影的目的是讲述一个故事。受版权保护的作品的性质不反对合理使用,因为它是一部虚构的作品,有权受到广泛的版权保护,并且没有公布给公众。 与整个工作相关的工作所用的数量和数量, 赞成合理使用, 因为海德只花了超过她所必需的
打算使用传达她的表演范围。最后法院认定,第四个因素有利于合理使用。 法院认为,由于卷轴和电影服务于不同的市场功能,卷轴的发行不会干扰电影的盈利能力或市场。

根据这些裁定,法院批准了被告的即决判决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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