灰色市场婴儿车案件继续审理。MONAHAN PRODUCTS v. SAM’S

灰色市场婴儿车案件继续审理。MONAHAN PRODUCTS v. SAM’S

商标是制造商用来区分其销售的产品和其他公司销售的产品的符号。 商标法的目的是防止消费者混淆。 商标所有人有权排除其他公司使用其商标,以防止消费者被欺骗购买劣质产品。 商标所有者拥有销售其产品的专有权利。 如果商标所有者以外的人在商业中使用该商标,即所谓的商标侵权。商标所有者必须努力行使其商标权,否则可能会失去商标权。 当商标所有人得知其商标受到侵犯时,商标所有者可以申请禁止商标侵权,并作出与商标侵权相关的损害赔偿判决。

但是,商标所有者对我们注册商标的专属权利是有限度的。美国商标法授予的权利的一个限制是”用尽”理论,也称为第一销售原则。 商标法的第一销售原则允许从商标所有者处购买产品的人转售这些产品。 转售正版商标产品,即使未经批准,也不构成商标侵权。

当今的全球市场给制造商带来了许多挑战。 其中一个挑战是,产品在不同市场的价格存在巨大差异。 为了扩大销售额,制造商可以在不同的市场以不同的价格销售同一产品。 假设产品不能从更便宜的市场转移到更昂贵的市场,这种策略可以奏效。 制造商会经常与分销商签订合同,认为在世界某一地区销售的产品不能运往世界另一地区。 然而,当有钱可赚时,总会有人试图利用价格差异。

灰色市场是指合法销售但不受商标所有者许可的产品。这些产品可能会损害与分销商的关系,并损害产品声誉。常见的灰色市场商品包括相机、汽车、手表甚至药品。 那么问题就变成了商标法能否被用来防止灰色市场产品的销售?

MONAHAN 产品有限责任公司 d/b/a UPPABABY, v. SAM’s EAST, INC. 和 SAM’s WEST, INC. , 18-11561 (D.MA 2020) 是一个处理灰色市场产品的案件。

原告在UPPAbaby trad标志下生产和销售婴儿推车。被告经营山姆俱乐部,一家在美国仅会员零售仓库连锁店。 被告不是经授权的 UPPAbaby 零售商。 被告通过授权批发商收购并出售了UPPAbaby婴儿车,该婴儿车打算在美国境外销售。 婴儿车不是,明显不如或不同版本的产品;事实上,他们的身体是相同的。

原告起诉被告的理论是,商标侵权的发生是因为婴儿车的制造后存在三种差异,可能导致消费者混乱,损害其品牌。 首先,原告辩称,它在国内分销链中保持严格的质量控制,而被告则不。第二,原告辩称,只有其授权零售商提供适当的客户支持,被告不是这样的零售商。第三,如果产品由未经授权的零售商(如被告)销售,则 UPPAbaby 提供的保修保护不适用。 双方都倾向于作出有利于他们的即决判决。

地区法院拒绝对双方作出即决判决。 关于商标侵权,法院指出,如果产品(a) 未获准在美国销售,并且 (b) 与授权版本存在重大差异,则在美国转售商标产品可能违反《兰汉姆法》。 如果所售婴儿车与UPPAbaby的授权版本之间存在重大差异,被告可能应对商标侵权负责。 原告指出的三种分歧是否构成重大差异的问题,是一个事实问题,必须留给陪审团。 因此,即决判决是不适当的。 此案将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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