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侵权是否被认为是在美国偷窃?考克斯五世
版权侵权是否被认为是在美国偷窃?考克斯五世
版权法在美国授予创作者一项新作品一组专有权。版权法保护书籍、音乐、照片和电影等表现作品。当一个新的表达作品的创造者在一个有形的媒介中修复他们的作品时, 造物主就被授予了作品的版权。版权授予版权所有人根据版权作品复制、分发、执行、展示、传播和准备衍生作品的专有权利。如果著作权人以外的任何人不经许可行使这些权利, 则可视为侵犯版权。著作权人可以通过提起诉讼请求强制令来阻止著作权侵权, 并可对发生的侵权行为造成损害。
版权就像是一块财产, 因为作品的创造者可以将版权分配给另一人, 但与某种财产不同, 当版权所有者出售版权作品的复制品时, 著作权就不会转让。转载作品的拥有人获准转售其所购买的产品, 但转载作品的拥有人不得复制该复制品。
在没有版权的情况下, 受版权保护的物品的独特特性是学术和哲学辩论的主题。争论的焦点之一是侵犯版权是否是偷窃。有些人辩称, 版权侵犯不是偷窃, 因为版权所有者没有被剥夺任何东西。支持侵犯版权的观点的人引用了一个事实, 即版权所有者被剥夺了他们本来可以实现的收入或版税, 如果不是因为侵犯版权。学术界人士不太可能对侵犯版权是否偷窃的问题得出最终结论。
然而, 在法庭审判中, 一个词的定义没有歧义的余地。法官没有允许律师无休止地辩论版权侵权是否是偷窃的好处的奢侈。原因是陪审团必须清楚地说明如何解释法律并作出裁决。在审讯过程中, 允许侵犯版权被称为偷窃, 可能会影响陪审团所达成的判决。
问题就成了, 原告是否可以将侵犯版权视为审判中的偷窃行为?
回答这个问题的一个案例是 “BMG 权利管理”. 考克斯企业。公司, 1:14-cv-1611 (海关 VA 2018)。BMG 是一个音乐出版商, 收集版权所有者的版税。考克斯是一个互联网服务提供商, 为其客户提供互联网访问。BMG 起诉考克斯, 因为他未能切断在互联网上使用考克斯互联网服务重复分享版权材料的客户。考克斯要求法官禁止在审讯时使用偷窃和盗窃等术语, 因为这可能会损害陪审团。此案的法官否认了这项动议。法官认为, 允许 BMG 将侵犯版权视为偷窃或盗窃, 会造成不适当的损害。
但相比之下, 迪斯尼企业诉 HOTFILE 公司, 11-20427 (S.D. 佛罗里达州 2013)。在这种情况下, 版权所有者起诉了一个网上文件共享公司为供款版权侵权。原告声称被告是海盗, 帮助其客户盗窃。被告反对使用这些词语。法官禁止原告使用海盗和小偷等用语来描述被告。法官推断, 没有证据表明被告是海盗或小偷, 也没有证据表明被告偷窃或从事盗版或盗窃行为。法官认为, 即使被告被发现直接侵犯了原告的版权, 这种贬损条款也不会对原告的案件增加任何影响, 但会使陪审团不适当地煽动。
这两宗法庭案件表明, 对侵犯版权是否可称为在审讯中偷窃, 并无明确的答案。这是一个必须在审判前提出的问题, 法官将作出最终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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