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图书摘录的分发是否合理使用?CAMBRIDGE诉BECKER
版权图书摘录的分发是否合理使用?CAMBRIDGE诉BECKER
版权是授予创作原创作品的人的一组独占权。 尽管美国版权法使用”作者”一词,但该词还包括许多其他创造性职业,如画家、雕塑家、摄影师、音乐家和软件作家。原创作品是这些创造性职业之一所创造的作品。作者可以到国会图书馆注册其版权,以加强与版权相关的权利,但作者无需注册即可获得其作品的版权。版权赋予作者根据原作复制、分发、执行、展示、传输和制作衍生作品的专有权利。如果版权所有者以外的人试图行使可被视为侵犯版权的这些专有权之一。版权所有者可以提起诉讼,要求发布禁令,以阻止版权侵权,并因已经发生的版权侵权而获得金钱赔偿。
授予版权所有者的专属权利不是无限制的。合理使用是版权法的一个要素,它免除了被告对侵犯版权的责任。存在合理使用的原因是,版权法旨在促进艺术和科学的进步,公平使用受版权保护的事项是促进进步的用途。法官在合理使用辩护中考虑的四个因素是:(1) 您使用的目的和性质(2) 受版权保护作品的性质 (3) 所获取部分的数量和数量,以及 (4) 使用对潜在市场的影响。
大学教育的一大成本是教科书。学生需要购买每本可能花费数百美元的教科书,有时教科书没有教授想要教的所有材料。技术使书籍内容的复制和分发变得更加容易。一些大学教授选择复制多本不同的教科书,并分发给学生,而不是让他们的学生购买多本昂贵的教科书。那么问题就变成了大学向学生电子发行无照版权作品是否合理使用?
因为没有设置数学公式来应用平衡它们的合理使用系数有时可能比较棘手。 坎布里奇大学出版社,诉MARK P. BECKER,1:08-cv-1425-ODE(2020年N.D.GA)是地区法院三次独立审查合理使用因素的案件。 本案的原告是大学教科书的几家出版商。 被告是格鲁吉亚国立大学校长,其官方身份行事。 GSU的教授抄袭了原告拥有的48本不同受版权保护的教科书中的几本。 原告以侵犯版权为由提起诉讼,被告声称复制构成合理使用。
在第一次合理使用分析中,地区法院发现,48件作品中有43件作品的使用是公平用途,因为3件或
更公平的使用因素青睐GSU。 原告提出上诉,第十一巡回上诉法院发回了第十一巡回上诉法院的诉讼,要求地区法院纠正其”错误适用因素二和三”及其在权衡和平衡四个因素方面的错误。 地区法院随后为四个因素分配了算术权重:因子1的25%、因素二的5%、因素三的30%和因子四的40%。 这导致了对44件作品的公平使用。 原告再次提出上诉,第十一巡回法庭再次将案件发回重审,指示对四个合理使用因素进行定性评估,而不是定量评估。
在第三次公平使用分析中,地区法院依次评估了每个合理使用因素。 被告的使用被认为不是变革性的,因为使用与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具有相同的目的。然而,由于被告是一个非营利教育机构,法院认定,使用的目的和性质有利于公平使用。 关于受版权保护作品的性质,法院认定该因素是中立的,除非作者的意见和分析主导了摘录。 关于第三个因素,即所用作品的数量和工作量,法院认定,除非使用了大量或工作的核心,否则这一因素有利于合理使用。 第四个因素是作品的潜在市场或价值的使用对作品的影响,法院将出版商赚取的收入用于估计作品的市场需求。法院认为,即使小摘录不能代替整本书,但可能导致收入下降。
根据第十一巡回法庭的指示,对这些因素进行整体评估,地区法院给出了第四个因素”额外重量”和第二个因素”无量权重”。 法庭最终裁定,被告使用其中11件作品是不公平用途的,而其对37件作品的使用则是公平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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