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所有者和在线流媒体服务提供商提起版权侵权诉讼。 COLUMBIA v. GALINDO
版权所有者和在线流媒体服务提供商提起版权侵权诉讼。 COLUMBIA v. GALINDO
版权授予新作品的创作者一些专有权利。版权授予的权利包括复制、准备衍生作品、分发作品副本、公开作品、公开展示作品和公开传播作品的权利。当版权所有者以外的人行使可被视为侵犯版权的这些专有权之一时。
美国的版权法早在计算机像今天一样普遍之前就已写成。制定版权法的立法者无法了解在过去几十年中取得的技术进步。过去,要复制一部电影,需要专门的设备和拷贝,而复制品需要从一个地方转移到另一个地方。今天,电影可以很容易地变成一个数字文件,并在几分钟内分发到世界各地。
法院认为,下载整个受版权保护的电影是侵犯版权,因为已经制作了电影的副本。但是,如果电影的副本没有制作呢?
流媒体是通过互联网以压缩形式发送的内容,由观看者实时显示。使用流媒体,用户不必等待下载文件来播放它。相反,媒体以连续的数据流发送,并在到达时播放。用户需要一个播放器,这是一个特殊的程序,解压缩和发送视频数据到显示和音频数据到扬声器。播放器可以嵌入到公共 Web 浏览器或单独的程序中。在美国版权法制定时,流媒体等技术并不存在。
问题就变成了流式传输受版权保护的电影是否侵犯了创建影片的艺术家的版权。起初,一些法院认为,播放受版权保护的电影更像是偷偷溜进电影院而不买票。该活动不合法,但不被视为侵犯版权。不同法院对流媒体版权材料是否侵犯版权持相反裁决。当不同的法院解释同一法律时,应由美国最高法院决定如何解释法律。
最高法院裁定流媒体是否侵犯美国广播公司诉Aereo案,573美国431(美国,2014年)。在这种情况下,Aereo 正在录制电视直播,并将录音流式传输给用户。法院认为,Aereo的行为侵犯了版权。法院认为,流是公共性能,即使流只发送给一个用户。法院研究了法律的意图,并推断,意图是防止流媒体,即使法律文本没有具体提到流媒体。
哥伦比亚电影公司,INC.诉亚历杭德罗·加林多,2:20-cv-03129(2020年C.D.CA)是一个案例,涉及版权所有者联合起来打击未经许可分发内容的流媒体服务。
被告拥有并运营互联网协议电视(”IPTV”)服务,通常称为尼特罗电视。被告提供由数千台直播和字幕电视组成的 Nitro 电视订阅套餐
频道每天24小时,每周7天,遍布美国和国外。Nitro 电视台的频道包括许多世界上最受欢迎的电视节目和电影。 Nitro TV 定期向用户分发有关如何掩盖其使用 Nitro TV 和匿名使用该服务的信息。 被告还使用几种不同的策略匿名操作,以掩盖他们的身份。 该案的被告经营着一个社交媒体页面,宣传Nitro TV。
被告还有一个经销商网络,他们批量购买 Nitro TV 的订阅,然后转售订阅以赚取利润。 一些经销商吹嘘说,他们在一年内售出了超过45,000个订阅。
原告制作和分发了世界上最受追捧、广受好评和获奖的电视节目和电影的很大一部分。 当原告得知他们的受版权保护的作品未经许可被分发时,他们就侵犯版权提出了申诉。 原告称,被告非法和不公平地与付费转播广播电视的直播服务提供商竞争,同时拒绝支付法律要求的商业交易许可。
被告尚未答复申诉,但鉴于被告服务的匿名性质,他们不太可能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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