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转让给他人后是否可以恢复–Johansson诉Sony案

版权转让给他人后是否可以恢复–Johansson诉Sony案

版权是授予艺术创作者的一组专有权。当一个艺术家创作了一件新的艺术作品,他的作品就会自动获得版权。这意味着当一个画家创作了一幅画,一个摄影师拍了一张照片,或者一个音乐家录制了他们的歌曲,他们的作品就会被授予了版权。通过向国会图书馆版权局提出申请,版权就可以在美国注册。版权注册非获得版权的必要条件,但版权注册可以赋予版权人以额外的权利。版权人授予版权人复制、发行、展示、表演、传播、制作以原作为基础的派生作品的专有权。如果非版权所有人试图行使这些权利中的一项,则可视为侵犯版权。

版权被视为个人财产。版权的所有权首先属于创作时作品的创作者。然后,版权人可以将全部版权或每一项专有权单独转让或出售给另一个人。然而,与其他个人财产转让不同的是,创作者有机会在转让后取回自己的财产。美国版权法这一鲜为人知的规定是《美国法典》第17编第203条,作者授权的转让和许可的终止。这项法律授予创作者在版权转让后35年,可以取消版权转让的权利。如果去世了,创作者的继承人将被授予同样的能力。若要行使此权利,创作者必须将终止合约的书面通知送交版权人,并将通知送交版权局存档。

这项法律背后的公共政策是,艺术家、音乐家和其他创意工艺品通常不会在早期获得商业成功。对于一个职业生涯早期处境艰辛或不了人事的艺术家而言,不能恢复版权是不公平的。1790年的版权法借用了1709年颁布的第一部版权法《英国安妮法令》的观念。1831年、1870年、1909年和1976年的美国版权法案相继出台,其中均有让创作者在转让后重新获得版权的方法。

《美国法典》第17编第203条应用的两个案例分别是,Waite诉UMG Recordings Inc. 19-cv-01091 (S.D.NY 2019) 以及1David Johansen诉Sony Music Entertainment Inc. 19-cv-01094 (S.D.NY 2019)。虽然这些案件中的当事人不同,但事实是非常相似的。被告是均为音乐出版商。原告是一名音乐家,35年前把他们的版权转让给被告。原告根据《美国法典》第17编第203条发出终止合约通知,终止对被告的转让。被告辩称,受版权保护的作品是“出租作品”,不受1《美国法典》第17编第203条的约束。原告提起诉讼,指控被告在终止后出售原告音乐是侵犯版权的行为。原告同时还要求取得集体诉讼地位。

这些案件有可能会根本性的改变整个音乐产业,让我们对这两个案件的结果拭目以待。

翻译由:

如果您对本博客的作者有任何问题或意见,请发送电子邮件至: admin@uspatentlaw.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