牙科粘合剂的颜色编码系统不能注册商标,因为它具有功能。SULZER MIXPAC诉AN TRADING案

牙科粘合剂的颜色编码系统不能注册商标,因为它具有功能。SULZER MIXPAC诉AN TRADING案

商标传统上被视为制造商在其产品上放置的单词、短语或符号。但是,只要向消费者表明生产产品的公司的身份,都可以获得商标保护。

贸易服装构成商标法第 2 条(第 15 条.C第 1052 条)意义上的”符号”或”设备”。 贸易服装最初只包括产品的包装或”敷料”,但近年来已扩大到包括产品的设计。它通常被定义为产品的”整体图像和整体外观”,或元素的整体性,”可能包括大小、形状、颜色或颜色组合、纹理、图形等功能。

在沃尔玛商店公司诉萨马拉兄弟公司一案中,美国最高法院建议不要过度延长贸易服装,指出产品设计几乎总是服务于来源识别以外的目的。功能学说阻止商标法,它试图通过保护公司的声誉来促进竞争,而不是通过允许生产商控制有用的产品功能来抑制合法竞争。 《兰汉姆法》并不仅仅因为投资鼓励公众将特定功能特征与单个制造商或销售商联系起来,就保护功能设计中的贸易服装。

如果产品设计(1)”对文章的使用或目的至关重要”,或者(2)”影响文章的成本或质量”,则从功利意义上讲,产品设计被认为是”功能性的”。 即使该功能对产品的使用或用途不重要且不影响产品的成本或操作,它仍然可以正常工作。这被称为审美功能,其中产品的审美设计本身就是寻求保护的标志。 当美学功能被要求时,法院将考虑给予商标所有者商标专用权是否会使竞争对手处于重大劣势。

苏尔泽混合太平洋股份公司, v.A&N 贸易公司, 19-2951 (第二 Cir. 2021) 是一个案例,其中的颜色编码系统被发现在美学上功能。

本案的原告制造一种系统,用于牙科应用混合粘合剂。 该系统包括一个像分配器一样的烧结枪,一个装有两个圆柱体的墨盒和一个混合尖端。混合提示基于分配的粘合剂的直径进行颜色编码。原告已注册商标,其混合提示在几个不同的颜色。

被告分发用于牙科粘合剂的混合提示的相互竞争的产品系列。 在 2016 年大纽约牙科会议上,被告提供与原告产品颜色几乎相同的混合提示。

2016年,原告以商标侵权罪对被告提起诉讼。 2019年进行了为期一天的审判。 原告的证人在庭审中作证说,在混合提示中添加颜色会增加产品的成本。 原告的证人还证实,所有黄色混合尖端直径为4.2毫米,所有青色混合尖端直径为6.5毫米,所有蓝色混合尖端直径为3.2毫米。 原告的颜色编码系统的目的是让用户快速识别适当的混合提示。 初审法院作出有利于原告的判决,并裁定赔偿200万美元。初审法院在判决中指出,一些竞争者使用不同的颜色编码系统或根本没有颜色,因此原告的色彩系统不起作用。 被告随后向第二巡回上诉法院提出上诉。

第二巡回法庭发现,在审判中的证据坚定地证明,颜色表示直径,这反过来又有助于用户选择适当的墨盒,以满足他们的需求。 审判法庭犯了错误,因为它只考虑混合提示颜色是否增加了制造成本,其他公司使用不同的或没有颜色。 初审法院没有考虑对竞争的影响。第二巡回法庭的结论是,颜色是功能性的,因此原告的贸易礼服是无法保护的。 初审法院的裁决被撤销,还押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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