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具零售商拒绝红色椭圆形的商标注册。MELISSA & DOUG

玩具零售商拒绝红色椭圆形的商标注册。MELISSA & DOUG
商标的价值和强度由消费者与商标品牌产品与生产产品的公司之间的关联来衡量。 商标法只对独特的商标提供保护,即用于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商标。 与产品不一起任意或奇妙的商标是最与众不同的,如苹果电脑或柯达相机。 建议性商标可能是指产品的特征,但需要一些想象力来使商标和产品之间的连接,如企鹅冰箱。 通用商标是已成为产品同义词且不受商标法保护的商标。
第五类商标是描述性商标。 描述性商标标识服务或产品的特征或质量。 描述性商标可以在美国专利商标局的主要商标注册处注册,但必须具有次要含义。 如果美国专利商标局拒绝注册商标,因为它只是描述性的,比商标申请人可以要求在补充商标注册。
商标申请人如何克服拒绝注册美国专利商标局认为仅具有描述性的商标? 具有次要意义的证据,表明商标具有独特性。
在确定商标是否具有独特性时,法院将考虑以下因素:(1) 建议商标与实际购买者特定来源的关联(通常以客户调查衡量);(2) 建议商标与特定来源的关联(通常以客户调查衡量);(3) 建议商标与特定来源的关联(通常以客户调查衡量);(3) 建议商标与特定来源的关联(通常以客户调查衡量);(3) 建议商标与特定来源的关联性(通常以客户调查衡量);(3) 建议商标与特定来源的关联(通常以客户调查衡量);(3) 建议商标与特定来源(2) 使用的长度、程度和排他性;(3) 广告的数量和方式;(4) 销售额和客户数量;(5)故意复制;(6) 未经请求的媒体对体现该标志的产品的报道。 在确定次要含义的存在时,所有六个因素都一起权衡
根据商标规则2.41(a)(3),37 C.F.R. [2.41(a)(3)) 商标申请人可提交宣誓书、37C.F.R.§2.20下的声明、证明申请人在商业中使用商标的持续时间、范围和性质的其他适当证据、与此类使用相关的广告支出、来自行业和公众的信函或声明,或倾向于表明该商标区分申请人产品的其他适当证据。
MELISSA & Doug, LLC 序列号 87915069 (C.A.F.C.. 2021) 是商标申请的一个例子,由于商标未获得独特性而被拒绝。
申请人是玩具零售商,于2018年5月10日提交第87915069号申请。 申请人希望注册一个红色椭圆形,以白色边框作为商标,没有文字。 红色椭圆形与申请人的商标名称梅丽莎和道格一起使用的背景。 上面转载了申请人的商标和红色椭圆形的例子。
商标审查律师拒绝根据《商标法》第1、2和45条进行注册,2 U..C§1051-52和1127,理由是拟议商标未能作为商标,因为提议的商标对申请人的商品和服务没有吸引力,并且没有获得独特性。 申请人随后向商标审判和上诉委员会(TTAB)提出上诉。
在上诉时,申请人提交了大量证据,包括消费者声明,红色椭圆形使他们想到申请人的产品,广告材料,申请人的零售展示的例子和产品,所有这些都具有申请人的红色椭圆形设计。 为了反驳红色椭圆形与申请人产品相关的证据,审查律师提交了申请人以外的公司使用的红色椭圆形的证据,以及与申请人没有任何关系的红色椭圆形标志的其他几种用途的证据。 审查律师提交的证据示例见上文底部。
TTAB发现,消费者声明对消费者将红色椭圆形与申请人商品关联的想法给予了一定重视,但证据并没有表明消费者将红色椭圆形与申请人的产品本身联系在一起。 TTAB审查了获得的六种独特性因素,并得出结论认为,申请人未能证明没有申请人姓名的红色椭圆形本身具有独特性。 根据这一调查结果,TTAB确认了这一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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