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专利是诉讼的一部分,参与间审查能否被拒绝? BIG TECH诉IANCU
由于专利是诉讼的一部分,参与间审查能否被拒绝? BIG TECH诉IANCU
莱希-史密斯美国发明法(”AIA”)是2011年9月16日签署成为法律的美国联邦法规。 《美国发明法》在美国专利商标局提出了若干新的准仲裁程序,以确定已签发的专利主张的可专利性。这些程序包括部分间审查(”知识产权”)、授予后审查([“PGR]”),以及涵盖商业方法专利的审查([“CBM 审查]”)。 在此之前,想要质疑专利有效性的人的选择更加有限。
间部分审查旨在对抗糟糕的专利。互让审查是要求美国专利商标局撤销错误授予的专利的一种方式。 在部分审查之前,已经授予的专利只能在联邦法院受到质疑,这是一个漫长而昂贵的过程。 Inter 部分审查创造了一个平行轨道,以质疑专利的有效性,该专利比联邦法院的诉讼快得多,成本更低。
部分间审查是在专利审判和上诉委员会([“PTAB]])进行的一项审判程序,审查专利中一项或多项主张的可专利性,其理由仅基于可根据第102或103条提出,且仅基于由专利或印刷出版物组成的适用技术。 如果公众发现一件预期或显而易见的专利的已授予的专利,他们可以要求对专利进行分部间审查。 分件间审查可能导致专利的一些或所有主张无效。
在诉讼之前和诉讼期间,可以提交部门间审查。 AIA 允许被控专利侵权的一方在被告收到指控专利侵权的申诉之日起 1 年内,就未决侵权诉讼中提出的相同专利主张向知识产权提出请求。35 U.S.C. § 315(b). 如果被告过去在地区法院对专利提出质疑,则知识产权不可用。 然而,友邦保险第315(a)(3)条明确允许被告在反诉中提出无效论点,而不放弃提交知识产权的选择权。
那么,问题就变成了美国专利商标局是否仅仅因为专利已经受到诉讼而拒绝进行分件间审查? 在最近的两项判决中,PTAB拒绝对诉讼中涉及的专利进行知识产权审查,即使知识产权申请是在《美国专利法》第35条第315(b)号所规定的最后期限内及时提出的。
在NHK Spring公司诉 Intri-Plex技术公司一案中,PTAB驳回了知识产权申请,因为地区法院将在6个月内进行审判,知识产权程序将不能在这段时间内结束。
在 Apple Inc. 诉 Fintiv, Inc. 一案中,PTAB 阐明了在决定是否采用专利知识产权时将考虑的 6 个因素,这是地区法院平行案件的主题。
PTAB的意见是,地区法院的案件是批准知识产权申请的一个因素。 然而,有些人不同意这一观点。
苹果公司,思科系统公司,谷歌有限责任公司和英特尔公司,诉安德烈伊恩库,5:20-cv-6128 (N.D.CA 2020)是一个案件,挑战NHK和FINTIV开创的先例。
本案的原告是大型科技公司,它们经常因专利侵权而被起诉。 本案的被告是美国专利商标局负责人。
原告根据《行政程序法》(”APA”)提起诉讼,对NHK和FINTIV制定的规则提出质疑。 原告的立场是,除了第315(b)条的一年期限,以及第315(a)(1)条中禁止在对专利有效性提出诉讼后提交知识产权申请外,AIA中没有任何条款明确要求或允许PTAB根据涉及相同专利请求的未决诉讼拒绝知识产权申请。 原告寻求使NHK和FINTIV制定的规则无效,因为它与友邦保险相反,即使该规则有效,也未使用《行政程序法》要求的程序通过该规则。
这是一个需要关注的重要案件,因为结果将影响被告申请跨部门审查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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