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租赁业务因侵犯版权而损失6,240万美元。迪斯尼诉维丹格尔

电影租赁业务因侵犯版权而损失6,240万美元。迪斯尼诉维丹格尔

版权是授予新表现力作品创作者的一组专有权。 照片、音乐和电影等作品均受版权法保护。 版权法赋予新作品的创作者以原创作品为基础复制、分发、表演、展示、传输和创作衍生作品的专属权利。 如果版权所有者以外的人试图行使这些可被视为侵犯版权的专有权之一。 版权所有者可以通过向联邦地区法院提起诉讼来打击美国的版权侵权。

17 美国法典第 106 (3) 条详细介绍了分发受版权保护作品的专有权利。 该节规定:本标题下的版权所有者拥有通过出售或其他所有权转让或租赁、租赁或出借向公众分发受版权保护作品的副本或录音的独家权利。 当版权所有者出售其作品的副本时,该独家发行权将被切断。 第一项销售原则,编纂于美国法典17号第109号,规定故意从版权所有者处购买受版权保护作品副本的个人有权出售、展示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该特定副本,尽管有版权所有者的利益。但是,一旦所有者出售了该特定副本,分发该副本的权利即终止。首次销售原则从不保护未经授权复制受版权保护作品的被告,第一次销售原则不授权侵权复制。

随着技术的进步,总有一些公司会突破法律允许的极限。 一个将第一个销售原则推到极限的案例是迪斯尼企业,INC.等人诉VIDANGEL INC.,16-cv-0410(2019C.D.CA)。 本案的被告是一个在线流媒体服务,允许用户租用电影和过滤电影中令人反感的内容。 被告将购买包含受版权保护电影的多张物理光盘,然后解密每张光盘,在计算机上创建一个数字副本,以便对影片进行 80 种不当内容的标签,包括裸体、亵渎、吸毒、性以及暴力。然后,被告将标记的副本上载到分段的云存储,并允许客户从被告的库存中购买该特定副本。然后,客户可以选择至少一种类型的筛选器进行应用,并将筛选的影片流式传输到客户的设备。 被告声称,他们向顾客出售被告合法购买的光盘之一,使顾客能够方便地将光盘内容与过滤掉的令人反感的内容进行流式传输。 物理光盘从未离开被告的占有。 客户可以将其”光盘”销售回被告,这将使他们获得相当于其光盘购买价格等于其光盘的购买价格减去每天 1 美元的所有权。因此,大多数客户会以每天 1 美元的价格”出租”其副本。

本案的原告是被告购买的光盘的电影制片厂。 原告以侵犯版权为由起诉被告。 具体来说,原告声称,被告通过解密互联网流媒体DVD,出售未经许可的电影复制品,违反了《数字千年版权法》,并且这些电影的过滤版本构成衍生作品。 被告声称,他们的活动受到第一次销售原则的保护,而且过滤后的电影版本是合理使用。

原告要求初步禁令,以防止被告继续播放原告拥有的电影。 审判法院批准了这项禁令。 被告向第九巡回上诉法院提出上诉。 第九巡回法院认为,被告不受合理使用的保护,因为删除令人反感的内容”不一定增加一些新的内容或改变电影的表达、意义或信息”,而且”没有变革性”。 第九巡回法庭还认为,被告的流媒体服务不受第一次销售原则的保护。 受版权保护作品的”特定副本”的合法所有者仅有权”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该副本的占有”,不得复制该作品。被告将光盘复制到计算机硬盘进行流式传输,从而复制了该作品。

上诉程序结束后,审判法庭的诉讼继续进行。 陪审团裁定原告胜诉,并作出6,240万美元的判决。 被告已发誓要对判决提出上诉,但鉴于判决的规模,很难看出被告将如何长期经营。 从一开始,他们从版权所有者那里获得许可比基于法律理论的商业模式要容易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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