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中的产品是否使发明显而易见?GoPro v. Contour IP

目录中的产品是否使发明显而易见?GoPro v. Contour IP

专利是授予发明发明人的一组专有权。 要在美国获得专利, 发明人必须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出申请, 证明该发明符合专利的所有要求。 专利申请要获得批准, 申请必须证明发明是新的、有用的、不明显的。 对一项发明是新的、有用的和不明显的要求是看似简单的。 由于几十年的判例法, 这些要求中的每一个都有非常具体的含义, 比看上去要复杂得多。

一项发明在哪里是显而易见的, 取决于艺术的现状和普通人在艺术中的技能。 这意味着, 显而易见性是根据熟悉与发明有关的技术的普通人的知识来衡量的。 一般人的知识是以现有技术为基础的。 先前的艺术是在专利申请的生效日期之前, 一项发明已经全部或部分公开或可获得的任何证据。 专利、学术论文、公开出售和公开使用本发明是一些符合现有技术条件的东西的例子。 一项发明或出版物的秘密用途没有足够详细地说明发明, 使该领域的普通人能够再现该发明, 但不符合现有技术的条件。

然后, 问题就变成了公开发明的销售目录是否足够详细, 被认为是现有的。

涉及这一问题的一个案例是 gapro 诉 contur 知识产权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2017-1894 (c. a. f. c. 2018)。 gopro 是一家消费品制造商, 专门生产适用于极端条件的坚固摄像机。contour ip 控股拥有摄像机专利, 允许用户通过智能手机等远程设备查看和控制摄像机。 gopro 提供的摄像机可以在 contour 专利申请日期前一年多远程查看和控制。 gopro 声称, 其产品目录是在 contour 的专利申请日期前一年多在一次贸易展上分发的, 是使 contour 的专利显而易见的现有技术。

gopro 成立了一家国际专利审查机构, 向美国专利商标局专利审判和上诉委员会宣布 contour 的专利无效。 在其最后的书面裁决中, 专利审判和上诉委员会得出结论, gopro 目录不符合现有技术印刷出版物的条件。 具体而言, 专利审判和上诉委员会的结论是, gopro 没有履行其责任, 以表明 gopro 目录的传播或以其他方式提供, 只要有兴趣和通常熟练的人在主题事项或艺术和进行合理的努力可以找到它。gopro 就这一决定向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提出上诉。

联邦巡回法院认为, 该目录是现有的技术。 联邦巡回法院指出, 现有技术的定义定义宽泛, 即使相对模糊的文件也符合现有技术, 只要相关公众有办法获取这些文件。 如果文档可供公众访问, 则无需证明公众访问了该文档。如果在对主题事项感兴趣并通常具有技能的人能够找到该参考资料的情况下, 该参考资料将被视为可公开查阅。 联邦巡回法院将此案发回专利审判和上诉委员会, 以评估 gopro 将 gopro 目录作为现有技术的不可专利性主张的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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