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动追踪计算机控制系统的专利申请发现明显。IN RE: PUBLICOVER

眼动追踪计算机控制系统的专利申请发现明显。IN RE: PUBLICOVER

专利是政府授予在有限时间内对发明垄断的。 专利授予其所有者在授予该专利的国家/地区制造、使用、销售和进口发明的独家权利。 要在美国获得专利,发明人必须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交专利申请。 专利申请必须满足许多需要授予的要求。 最重要的要求是,本发明是新的,有用的,不明显。 专利法对明显性的定义与字典的定义不同。

在专利法下,发明是否明显取决于本发明所涉及技术领域的先验技术和知识。 显而易见,一项发明的每一个方面都必须在以前的艺术中加以描述,或者对一个在艺术领域具有普通技能的人是显而易见的。 现有技术是任何公开发布的信息。 专利和专利申请是最常引用的先前艺术形式,但研究论文和销售手册也可以成为现有技术。 在专利申请过程中,美国专利商标局将审查全球出版物的相关现有艺术品。

在审查专利请求时,专利审查员最初的负担在于提出一个初步证据确凿的情况,即有关索赔在以前的技术中显而易见。然后,负担转移到申请人,以产生证据或论据支持可专利性。 审查员将初步证据与反驳证据进行权衡,以确定记录中的全部证据是否支持以大量证据为多数的明显证据。

涉及专利申请中明显性问题的案例是 RE: PUBLICOVER, 2019-1105 (C.A.F.C. 2020)。 这个案例以专利申请(第15/131,273号)为中心,涉及眼动追踪技术,使用户能够与设备交互并控制其眼动。 本发明旨在解决与眼动控制系统相关的某些挑战。 本发明的目的是通过区分用户的非自愿运动和自愿运动来准确辨别用户的意图。

在专利申请起诉期间,专利审查员对两项已颁发的专利(美国 2014/0380230 A1(Venable)和美国 2012/0081666 A1(基德曼)的组合进行了明显拒绝专利申请。 Publicover向专利审判和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后者确认驳回。 Publicover向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提出上诉。”

普利维在上诉时辩称,Publicover辩称,董事会认为,前一项技术教导”识别..”的主张限制是有不争的。前目运动。Publicover认为,无论是基德曼还是维纳德和基德曼的组合,都教不下这个限制。

联邦巡回法庭发现,委员会和审查员合理地发现,Venable 同时教授跟踪眼睛运动和头部动作,并且不局限于”头固定的囊肿”,以辨别用户意图。基德曼教授在非自愿的前脑运动和由头部运动伴随的自愿囊中辨别。委员会发现,Venable跟踪眼睛和头部运动的系统的准确性将得到改善,除了识别眼部运动外,还可识别前眼运动。 联邦巡回法院认为,委员会的调查结果得到了大量证据的支持,并确认以明显性拒绝专利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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