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交媒体平台子许可摄影师的受版权保护的作品。 SINCLAIR v. ZIFF DAVIS

社交媒体平台子许可摄影师的受版权保护的作品。 SINCLAIR v. ZIFF DAVIS

版权是授予新表达作品创作者的一组专属权利。 当创作者以有形媒介修复作品时,他们将自动获得作品的版权。 创作者可以通过向美国版权局注册作品来加强与美国版权相关的权利,但授予版权需要注册。 如果版权所有者以外的人试图行使可被视为侵犯版权的这些专有权之一,则授予版权所有者根据原件复制、分发、执行、展示、传输和制作衍生作品的专有权利。 当版权所有者感到其版权受到侵犯时,他们可以请求强制令和损害赔偿。 但是,对侵犯版权的指控只是这一进程的开始。

要证明侵犯版权,原告必须确立(1) 有效版权的所有权,以及 (2) 复制原创作品的组成部分。 这种复制可以证明,无论是直接证据证明被告实际复制了作品,要么是证明被告(i)能够接触到作品,(二) 作品基本上相似。 这一切都是基于被告复制未经许可进行的假设。 如果事实证明被告拥有复制作品的许可证,无论是明示的还是暗示的,则版权侵权没有发生。

社交媒体在今天无处不在。 许多人使用社交媒体与朋友保持联系或专业提升自己。 当用户注册社交媒体平台时,他们必须同意一项冗长的使用条款协议,该协议实际上很少有人花时间阅读。 社交媒体使用条款协议中的一个常见部分是,用户授予社交媒体平台重新发布用户发布的媒体的权利。 虽然对于使用社交媒体进行娱乐的用户来说,这看起来似乎微不足道,但对于使用社交媒体来宣传自己的专业人士来说,这会产生意想不到的后果。 专业摄影师通过版权法来销售照片并保护收入。 如果社交媒体平台可以许可专业摄影师上传的照片,那可能会损害摄影师谋生的能力。

然后,当版权所有者将作品上传到社交媒体平台时,该作品是否可以在未经版权所有者许可的情况下获得许可?

Stephanie Sinclair, 诉 ZIFF DAVIS, LLC, 和 MASHABLE, INC. 1:18-cv-00790 (S.D.NY 2020) 是一个案例,其中一个帖子到社交媒体平台损害了版权所有者声称版权侵权的能力。

本案的原告是一名专业摄影师,他拥有题为”危地马拉儿童、新娘、母亲/童婚”的图片的版权。 原告维护了一个可公开搜索的网站,向潜在客户展示她的照片。 原告还在Instagram(一个照片和视频共享社交媒体平台)上维护了一个账户。 原告将照片的副本贴到她的Instagram账户上,这是一个”公共”账户,任何人都可以查看。

齐夫·戴维斯拥有被告Mashable,一个经营新闻网站的媒体和娱乐平台。 2016 年,被告的一名员工通过电子邮件联系了原告,并试图许可照片用于一篇关于女性摄影师的文章,该文章将在被告网站上发布。原告获得50美元的许可权
照片。 原告不接受这一提议。 2016年晚些时候,被告在其网站上发表了一篇关于女摄影师的文章,其中包括原告的照片副本。 被告的网站使用的方法将原告的Instagram帖子嵌入被告的文章。 这种嵌入是根据Instragram的政策进行的。

原告要求被告取下她的照片,被告拒绝,原告以侵犯版权为由提起诉讼。 被告声称,他们使用照片根据有效的副许可从Instagram,所以它的使用照片不侵犯原告的版权。被告要求解雇。

审判法院指出,允许被许可人授予子许可的版权所有者不能对被许可人提起侵权诉讼,只要被许可人和次许可人分别在其许可和再许可期限内均有行为。 审判法院认定,原告授予Instagram对照片的分许可权,而Instagram则通过授予Mashable展示照片的子许可,有效地行使了这一权利。审判法院认为,Mashable根据Instagram的有效子许可使用了原告的照片,并驳回了此案。

如果您对此博客的作者有疑问或意见,请发送电子邮件至:admin@uspatentlaw.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