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气清新剂制造商的前雇员因商标侵权被起诉。ENERGIZER诉PARADISE

空气清新剂制造商的前雇员因商标侵权被起诉。ENERGIZER诉PARADISE
销售者通过给商品打上标识的东西以告知消费者商标所有者是商品的销售者。通常意义上,商标是一个单词、短语或符号。然而实际上,任何旨在告知消费者生产者身份的行为都可以获得商标保护。商标可以通过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出申请在美国注册。商标注册非商标使用的前提,但商标注册可以加强与商标有关的权利。
在美国,第一个使用商标来给产品打上商标的人被认为是在先使用者,对商标拥有优先权。随后使用相同或类似商标的用户称为在后使用者。如果在后使用者给产品打上商标,使消费者对谁生产产品感到困惑,则可以被视为商标侵权。商标的在先使用者可以控告初级使用者侵犯商标。商标侵权诉讼的原告可以请求强制令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已经发生的商标侵权行为获得经济赔偿。
商标产品及通常与知识产权的另一关注点关联。产品制造商希望防止竞争对手复制成功的产品,因此希望产品的每个细节都受到保护。为一件产品申请专利是保护一项新发明的常用方式,但有时一件产品不符合专利保护的条件,或者产品制造商不想透露产品是如何生产的细节。在这种情况下,可以使用商业秘密法保护产品的细节。商业秘密法依赖于保密性和制造商对产品细节的保密。《商业秘密法》不保护逆向工程,但是可以防止企业间谍活动,或者防范心怀不满的员工利用商业秘密信息与产品制造商竞争。
原雇员取得商业秘密信息,利用窃取的商业秘密生产产品供他人销售,该方侵犯原雇主商标的,原雇员可以承担共同商标侵权责任。虽然《兰哈姆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共同侵权的责任,但美国最高法院已经认识到,商标侵权的责任可以扩展到那些错误标注商标之外的主体。如果一个制造商或分销商故意引发另一主体侵犯商标权,或者,其知道或有理由知道其供应的对象正在从事商标侵权,制造商或分销商对此危害结果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参见Inwood Laboratories, Inc.诉Ives Laboratories, Inc., 456 U.S. 844(1982)。
一个涉及前雇员的案件是ENERGIZER HOLDINGS, v. PARADISE AIR FRESH, LLC, 4:19-cv-00429 (E.D. MO 2019)。本案原告销售各种汽车护理用品,包括空气清新剂,商标为“California scent”。原告拥有与“California scent”这一短语相关的几个商标,这些商标已在美国专利商标局注册。原告在商业上使用该商标的时间已经足够长,并提交了适当的文件,使该商标的注册无可争议。原告的注册商标之一载于上图右侧。它的特征是在单词California中第二个I上有一片叶子。
本案的被告是原告的前雇员,原告创建了自己的公司,销售空气清新剂。被告于2017年8月左右离开原告,成立了天堂航空公司。此后不久,被告开始生产与原告竞争的产品。其中一家经销商在被告的帮助下销售产品,他们使用的是商标是calm scent,在单词“Calm”中L上也有一片叶子。参见上图左。
原告以“calm scent”商标构成商标侵权,并且被告利用商业秘密信息帮助生产calm scent产品构成商标侵权为由,对被告提起诉讼。尽管此案将商标侵权的定义延伸到了极限,但事实似乎对原告有利。被告将有机会在答辩状中对指控作出答复。
翻译由:
如果您对本博客的作者有任何问题或意见,请发送电子邮件至: admin@uspatentlaw.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