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气清新剂商标的臭味。CAR-FRESHNER诉AMERICAN COVERS案。

空气清新剂商标的臭味。CAR-FRESHNER诉AMERICAN COVERS案。
当一家公司使用一个符号将其产品与市场上的其他产品区分开来时, 这个符号可以被视为商标。在美国, 使用商标自动赋予商标使用者对商标的一些专用权。 与符号相关的商标权可以通过向美国专利和商标局注册该符号来进一 步加强,但注册不是必须的。 美国的商标法赋予商标使用者排除他人在类似产品上使用该商标的权 利。当商标使用人以外的人销售带有该商标的产品时, 即被视为商标侵权。商标侵权是指未经授权在产品上使用商标, 使人对产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欺骗或错误的行为。 商标使用者可以通过提起诉讼来制止商标侵权行为。
当商标被复制并放在产品上时, 要证明消费者被假冒的商标所迷惑是比较容易的。 当商标不是完全复制的时候, 那就比较难证明消费者是被产品的来源所迷惑。
当遇到商标侵权案件时,法院会运用宝丽来因素。 这些因素来自于第二巡回上诉法院的裁决, 因此其他巡回区的法院可能会有稍微不同的因素, 但大多数法院遵循类似的模式。宝丽来因素考察的是 1. 1.高级用户商标的强度,2.商标的相似性,3. 产品或服务的相似性,4. 高级用户销售与初级用户相同产品的可能性,5. 初级用户采用该商标的意图,6.实际混淆的证据,7. 购买者的成熟度,8.初级用户产品或服务的质量,9. 相关产品和服务。
正确地将宝丽来因素应用到案件中可能会引起混淆, 因此研究案例法以了解法院如何将法律应用到不同的事实中是很有用 的。
CAR-FRESHNER CORP., V. AMERICAN COVERS, LLC, 19-2750 (2nd Cir. 2020) 是一个证明宝丽来因素需要作为一个整体进行权衡的案例, 没有一个因素是决定性的。
本案的焦点是与汽车空气清新剂相关的商标, 汽车空气清新剂是一种在汽车中散发宜人香味的产品。 原告以 “小树 “为品牌名称销售其汽车空气清新剂产品系列。 二级商标用于区分 “小树 “产品系列的不同气味。 原告自1956年开始使用 “小树 “商标,2004年开始使用 “黑冰 “商标的香味。 上图左图为原告的产品实例。 “黑冰 “产品的净销售额为数千万元。
被告的产品线以 “刷新你的汽车!”为品牌进行销售,自2015年以来, 该产品每年的总销售额超过5000万元。 被告的两款香味分别叫冰风暴和午夜黑。 被告创造了一种可以调整两种气味的产品,并将气味名称放在旁边, 如上图右侧所示。 原告认为,让产品打上午夜黑/冰风暴的品牌, 与其黑冰商标过于接近,于是起诉商标侵权。
2019年,地方法院批准了被告的简易判决动议, 因为地方法院认为,原告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 让一个合理的陪审员得出存在混淆的可能性的结论,即为
产品的来源或赞助。 原告向第二巡回上诉法院提出上诉。
第二巡回上诉法院重新审查了宝丽来公司的每一个因素, 并得出结论,即决判决是不合适的。 “黑冰 “商标的强度、商标的相似性、 产品之间的直接竞争以及被告选择其商标的恶意, 这些因素都应该与缺乏实际的消费者混淆进行权衡。 第二巡回法庭的结论是,被告未能确定作为一个。 在法律上,”黑冰 “与 “午夜黑冰风暴 “之间不存在混淆的可能性。
翻译由:
如果您有任何疑问或意见,请发送电子邮件至: admin@uspatentlaw.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