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同原则在美国专利法中如何运作?
等同原则在美国专利法中如何运作?
专利是政府授予发明发明人的一系列专有权利。要获得专利,发明人必须证明该发明值得专利。一项发明必须是新的,新颖的,并不明显才能获得专利保护。获得专利的发明人获得了在一段时间内使用和销售该发明的专有权利。如果专利所有人以外的人在专利期限内制造,使用或销售,则视为专利侵权。
有时专利拥有者的竞争对手会试图制造一种类似于专利发明的产品,但是这种产品的差异足以使该专利不受侵犯。当竞争对手想要避免专利侵权时,仅仅改变产品的一些特征是不够的。美国的法院长期以来认识到,如果一项产品或工艺不会从字面上侵犯专利权,就可能侵犯专利权,如果它等同于所要求保护的发明。这个法律概念被称为等同原则。
等同原则是专利所有人可以用来提出专利侵权诉讼的概念,即使产品与专利发明不完全相同。
美国最高法院阐明了运用等同原则的两种方式。
功能方式结果测试:“被控产品是否以基本相同的方式执行基本相同的功能以获得相同的结果”
无实质差异测试:“被控产品或流程与专利产品是否有显着不同。”
法院裁决的例子有助于说明这个概念的工作原理:
华纳 – 詹金森公司诉希尔顿戴维斯化学公司,520美国17(1997) – 该专利指出,化学过程必须具有6.0至9.0的pH水平,侵权化学过程的pH值为5.0。美国最高法院将该案件还给了审判法庭,让专利权人有机会提出证据,说明为什么专利权利要求中包含6.0 pH值的下限。这一案件值得注意,因为最高法院仅仅因为侵权产品与专利发明不同而没有找到被告。
Deere&Co.诉Bush Hog,LLC,703 F. 3d 1349(Fed.Cir。2012) – 专利发明 – 割草机具有两个直接相连的元件。侵权产品具有非直接相连的相似元素。地方法院认为,由于机器不同,所以没有专利侵权。联邦巡回法院驳回并认为存在专利侵权行为,因为在所有情况下,应用等同原则至少有一项权利要求不是字面上存在于被告产品中。
Brilliant Instruments,Inc.诉Guidetech,LLC – (Fed.Cir。2013) – 一种专利发明和一种侵权产品在电路板上放置电容器方面有所不同。 试验的专家证言表明,即使电路不同,电容器也执行相同的功能。 联邦巡回法院认为功能方式结果测试得到满足。
Intendis GmbH诉Glenmark Pharmaceuticals Inc.,美国,15-1902(Fed。Cir。2015) – 获得专利的化学品声称甘油三酯和卵磷脂,侵权化学品由肉豆蔻酸异丙酯配制而成。在这两种情况下,化学药品都执行相同的功能,即使专利没有明确说明功能是什么。联邦巡回法院肯定了地区法院对侵权的认定。联邦巡回法院认为,审判时提出的证据可以用来确定组件的功能。
Mylan Institutional LLC诉Aurobindo Pharma Ltd.,17-1645(Fed。Cir。2017) – 获得专利的化学品声称氧化银,侵权产品使用氧化镁。地区法院使用功能 – 方式 – 结果测试来确定是否存在专利侵权,联邦巡回法院确认了地区法院的裁决,但表示在化学专利案件中非实质性差异测试更为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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