篮球明星的版权权属纠纷 KAWHI LEONARD v. NIKE
版权是授予新作品作者的一套排他性权利。虽然美国版权法使用“作者”一词,但许多其他的创作职业的作品都受到版权法的保护。艺术家、摄影师和音乐家仅是受版权法保护的各种类型的职业创作者中的一小部分。当创作者创建一个新的表达作品时,他们的作品将自动获得版权。版权可以向美国版权局注册,以加强与版权相关的权利,实际上无需注册即可创建版权。版权授予其所有者在原作品的基础上复制、发行、展示、表演、传播和制作派生作品的专有权。如果除版权所有人以外的其他人试图行使这些可以被视为侵犯版权的专有权之一。著作权人可以通过提起诉讼,制止侵权行为,并对已经发生的侵权行为获得经济赔偿。
一般来说,版权归创作受版权保护作品的创作者所有。版权被认为是有形作品的独立财产。创作者可以自由地将版权转让给他人,就像任何其他财产一样。当创作者出售作品的复制品时,版权仍然是创作者的财产。与版权有关的专有权在复制品出售时并不转让。版权所有人的专有权转让,除非以书面形式记录在案,否则无效。转让协议必须由著作权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签署。
当创作者是公司的雇员时,受版权保护的作品被认为是雇用作品。雇用作品是指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创作的作品,或者是专门订购、委托使用的作品。就雇用作品而言,版权归属于创作者的雇主,而雇主则被视为版权的所有人。
无论是创作者自己创作的作品,还是受雇用而创作的作品,可以注册版权的人是版权所有者。第三方无权注册版权并声称作品属于自己。如果第三方向美国版权局注册了另一个人的作品并声称其为自己的作品,那么注册将是无效的,版权所有者可以以第三方创作了派生作品为由起诉第三方侵犯版权。
但是,实际上,美国版权局只接受版权注册,而为版权局没有程序来调查和确定受版权保护作品的实际所有者。如果双方就版权作品的所有权发生争议,版权局将同时登记版权申请,双方将不得不在联邦法院就该问题提起诉讼。错误登记的无效程序是法院对实际权利人的最终救济。考虑到注册授予的所带来的巨大损失,对该行的为处罚非常低。
KAWHI LEONARD v. NIKE, INC., 19-CV-1035 (S.D.CA 2019)案中就涉及上述情况。本案的原告是美国职业篮球运动员Kawhi Leonard,目前效力于多伦多猛龙队。由于原告的手比一般人的大,他有时被称为Klaw。2011年,就在原告被美国国家篮球协会(National Basketball Association)选中后不久,他创作了一幅由一只带有他名字首字母K、L和数字2的风俗化的手组成的图画。2号是原告在他大部分篮球生涯中的号码。
2014年,原告允许被告创作以原告图纸为特色的商品。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告注册了该作品的版权,并声称被告是该作品的创作者。被告的版权已于2017年获准注册。被告声称这幅画是2014年创作的。
原告于2019年以侵犯著作权为由提起诉讼,并宣告被告的著作权登记无效。该案的进展非常值得玩味,由于原告是一位备受瞩目的职业运动员,此案很可能很快就会结案,因为被告不想冒球迷之大不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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