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录片中使用音乐视频属于合理使用 RED LABEL v. CHILA

纪录片中使用音乐视频属于合理使用 RED LABEL v. CHILA

版权是授予新作品的创作者的一套排他性权利。富有表现力的作品,如音乐、舞蹈和电影都有获得版权保护的资格。当创作者用有形的媒介固定品时,他们就获得了版权。这意味着,当创作者将乐谱保存到硬盘上,写下舞蹈动作的指令,或者录制他们表演的视频时,他们就获得了作品的版权。版权的登记将赋予创作者额外的权利。版权赋予其所有者复制、发行、表演、展示、传播和制作基于原作的衍生作品的专有权。如果权利人以外的其他人试图行使其中一项专有权,则可被视为侵犯版权。

版权法赋予版权人对作品的重大控制权,但版权法赋予的权利也有一定的限制。版权旨在通过保护创作者从其作品中获益的专有权,促进艺术和科技的进步。实际上,许多创作者都受到了前辈的启发。因此,版权法允许创作者从他人版权作品中进行借鉴。这种借鉴通常被称为合理使用。一般的意义上说,合理使用是指任何有所限制及“变革性”目的而复制受版权保护的材料,例如评论、批评或模仿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合理使用可以在没有版权所有者许可的情况下进行。

合理使用是对侵犯版权的积极护。这意味着版权被告必须为其辩护并向法院提交证据,以证明其使用符合合理使用的条件。是否属于合理使用要考虑以下四个因素:(1)使用的目的和特征,包括是否属于商业使用还是出于非营利或教育目的;(二)受版权保护的作品的性质;(三)使用作品所占的比重;(四)使用对受版权保护作品的潜在市场或者价值的影响。即使四个因素中有三个不利于合理使用,法院也可以基于单一因素认定合理使用。于合理使用的因素属于可解释的范畴,因此研究判例有助于了解法院对于合理使用的裁判尺度。

RED LABEL MUSIC PUBLISHING v. CHILA PRODUCTIONS. 18-cv-7252 (N.D.IL 2019)是一个在纪录片中合理使用版权的案例。本案原告拥有Super Bowl Shuffle歌词、音乐、录音和视频的版权,这是一首以芝加哥熊队成员为特色的嘻哈歌曲和音乐视频。这段视频录制于1985年,当时球队正在前往超级碗比赛。熊队赢了这场比赛。

被告制作了一部关于1985年芝加哥熊的纪录片。这部纪录片的标题是:“85:职业足球历史上最伟大的球队”,并于2016年出版。这部纪录片大约90分钟长。在纪录片的不同部分,展示了原告拥有版权的16段视频。这16段视频总共用时59秒。

原告以侵犯版权为由提起诉讼,被告声称他们对原告视频的使用是合理的,并要求简易判决。法院依次衡量了每一个合理使用的因素。法院发现,这种使用的目的和特点,都倾向于使用,因为这些剪辑被用作事实内容,讲述一个历史故事。法院裁定被告利用该剪辑制作纪录片以牟利,但该剪辑只是制作历史纪录片的附带资料。关于第二个因素,法院认为它是中立的。关于第三个合理使用因素,法院指出,被告只使用了音乐录影带的百分之十七,这“并不多于”作为纪录片的历史参考点。第四个公平使用因素,对原告作品潜在市场的影响,法院不认可双方任一方的说法。原告展示了一些许可收入,但未能证明被告造成了损害。此外,被告的工作并不能代替原告的录像。综合考虑所有这些因素,法院认定被告的使用是合理的,并批准了被告的即决判决动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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