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于他人技术的发明创造仍具有创造性。PERSONAL WEB诉 APPLE

继承于他人技术的发明创造仍具有创造性。PERSONAL WEB诉 APPLE

专利权是授予新发明的发明人的一套专有权利。在美国,发明者可以通过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交专利申请而获得专利。专利申请必须证明该发明符合可专利性的所有要求。即发明的标的物必须符合专利保护条件,并且发明必须新颖、实用且非显而易见。美国专利商标局将在专利申请提交时指派审查员对其进行审查。审查员认为专利申请符合全部专利条件的,将授予发明人发明专利。专利授予其所有者在美国制造、使用、销售和进口该发明的专有权。

显而易见,在专利分析的背景下,是一个很难掌握的概念。认定某个技术是否显而易见时,人们通常会自成事后诸葛亮。后见之明指的是只有在一个结果形成之后才去认知该技术,它会让大多数人相信,某件事是显而易见的,因为解决方案是已知的。然而,事后诸葛亮忽略了这样一个事实:当一个解决方案未知时,达成解决方案可能是一项艰巨的任务。

为了消除后见之明对专利申请中显而易见的分析的偏见,美国专利法要求使用现有技术证明一项发明是显而易见的。简单地说,现有技术是专利申请提交时所有可获得的公共知识。印刷出版物、科学文章、专利申请、广告、网页或伴随产品的说明都可以被称为现有技术。现有技术要使一项发明显而易见,就必须揭示一项发明的所有方面。如果多个现有技术组合揭示了一项发明的所有方面,那么必须有某种动机促使这两个现有技术组合在一起,使这项发明显而易见。

一旦一项专利在美国发布,它仍然会受到审查,因为它是显而易见的。第三人可以以该发明具有使该技术显而易见的现有技术为依据,进行多方复审,使该专利无效。但是,现有技术仍然必须披露专利发明的所有方面,才能使一项发明创造显而易见。

法院的一项裁决涉及了如何适用现有技术的问题: PERSONAL WEB TECHNOLOGIES, LLC 诉 APPLE, INC., 2018-1599 (C.A.F.C. 2019)。本案原告拥有美国专利No. 7,802,310(‘ 310专利),涉及阻滞计算机系统中的重复数据。该专利要求一种基于文件内容而非文件名称识别计算机文件的方法。2013年9月,苹果公司提交了一份请愿书,要求对’ 310专利进行多方复审,理由是根据两项现有技术,该技术是显而易见的。先前的两项专利分别是美国专利5,649,196 (Woodhill)和美国专利7,359,881 (Stefik)。Woodhill公开了一种用于备份和恢复数据文件的分布式管理系统。Stefik公开了一种控制数字作品访问的认证系统。

2015年3月,专利审判和上诉委员会发布了一份最终的书面决定,结论是,苹果已经通过大量证据证明,根据第103条(a)款,受到质疑的主张是不可申请专利的。

通过Woodhill专利,可以预见到Stefik专利在其上的应用。Apple说服了专利审判和上诉委员会(Patent Trial and Appeal Board),伍德希尔的专利从本质上揭示了一种利用文件内容搜索文件的方法,尽管专利没有明确披露这种方法。原告向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提出上诉。

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推翻了专利审判和上诉委员会的决定,理由是伍德希尔没有披露310年专利的一个关键要素。联邦巡回法院认为,仅凭某件事可能由特定的一系列情况引起这一事实是不够的。相反,现有技术必须表明,现有技术所教导的操作方法所产生的通常结果必然能实现相应功能。因为Woodhill专利没有披露310年专利的关键要素,所以这项发明并非显而易见。

翻译由:

如果您对本博客的作者有任何问题或意见,请发送电子邮件至: admin@uspatentlaw.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