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航空公司将诉讼版权归其商标

美国航空公司将诉讼版权归其商标

知识产权的不同分支之间经常出现混淆。 知识产权的三个主要分支是专利、版权和商标。 专利保护发明。 版权保护艺术。 商标保护用于品牌产品的符号。

当某些东西试图跨越知识产权法的多个分支之间的界线时, 混乱就开始了。 最常跨越的两个分支是商标和版权。 受版权保护的图像可以作为商标使用, 并且商标图像可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障。 但这总是真的吗?

版权法的一个关键点是它保护原创作品的原始表达。 美国版权法不授予对想法或事实的保护, 因此您不能版权的颜色或数字。 但是一个用单色画画布的艺术家可以为他们的绘画获得版权保护。 艺术家的版权不会禁止所有其他艺术家使用这种颜色, 但未经授权的单色绘画图片可以被视为复制和版权侵权。 版权法在美国留下的确切定义是什么是原始表达开放的解释。

问题就变成了, 商标是否总是具有创造性, 足以被授予版权保护?

美国航空公司 v. 寺, 18-cv-00843 (N.D. TX 2018) 是围绕这个问题的一个例子。 被告在本案中是锐涛 a 寺, 版权代理登记册, 其办公室拒绝注册原告商标徽标的版权。 美国航空公司在美国是一家大型商业航空公司。 美国航空公司于2013年首次推出其新徽标, 命名为飞行标志, 作为美国航空公司与美国航空公司合并后的主要品牌重塑努力的一部分。 美国航空公司聘请了几个设计机构来帮助创建徽标。 为了保护飞行符号的完整性, 美国航空公司于2016年向版权局申请在飞行符号中注册其版权。鉴于飞行标志的独特设计, 美国航空公司完全预期版权局将接受其申请, 并在没有争议的情况下注册飞行符号。然而, 对美国航空的惊讶, 版权局拒绝了。版权局随后否认美国航空公司的两项重新审议动议, quipping: “虽然创造力的门槛很低, 但它确实存在, 工作也不能在低海拔的高空滑行。

美国航空公司于2018年10月在德克萨斯州北部地区的联邦地区法院提起诉讼, 迫使版权局注册其商标。 美国航空公司声称, 版权局拒绝注册飞行标志是武断的, 反复无常的, 因此, 滥用自由裁量权违反美国航空公司的权利根据版权法。

美国航空公司援引美国最高法院的先例, 以证明其徽标具有足够的创造性来注册。  最高法院强调, 版权保护所需的创造力水平极低, 即使是少量的创造力也足够了。绝大多数的作品都很容易就能取得成绩, 因为他们拥有一些创造性的火花, 不管它有多么粗糙、谦逊或明显。 费斯特出版公司诉农村电话公司, 499 美国 340, 345 (1991)。

版权局可能一直试图开创一个先例, 防止公司跨界商标和版权法。 但是, 版权法似乎并不支持这一立场。 版权局将有机会捍卫他们的立场, 但美国航空公司很可能会赢得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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