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新旧机器是否侵犯商标? Mold-A-Rama诉Weiner
翻新旧机器是否侵犯商标? Mold-A-Rama诉Weiner
商标用于像消费者表明生产者身份。通常,商标一般为单词、短语或符号,但制造商用于品牌产品的任何东西都可以获得商标保护。商标的核心要点在于让消费者在认知中建立制造商与产品之间的联系。在商业中第一个使用商标的人通常被称为美国商标法中的在先使用者。在先使用者享有优先于后续使用者及普通的商标权利。通过注册商标可授予商标所有人额外的权利,但取得商标的某些权利并非注册商标的条件。
美国商标法赋予商标所有人商标产品的专有权。如果商标所有者以外的人以某种方式对产品进行品牌宣传,导致消费者对产品制造商的身份产生混淆,则可视为商标侵权。
虽然美国商标法赋予商标所有人广泛的权利,但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第一销售原则保护买方转售合法购买的商标商品的权利。一旦商标所有人将标牌商品销售到市场上,商标所有人控制商品分销的权利就被耗尽了。转售有商标的正品,即使未经授权,也不构成商标侵权。转售商可以在广告中宣称他们销售的是带有该商标的新产品、旧产品或翻新产品,但转售商不能暗示他们与商标权人之间存在特殊的联系(如果事实上不存在这种联系)。
然而,第一销售原则也有其局限性。购买劳斯莱斯汽车引擎盖装饰物的人不能把那些引擎盖装饰物放在任何一辆汽车上,并声称这是一辆劳斯莱斯汽车。同样的,如果一个人购买了一辆不能驾驶的劳斯莱斯汽车,并且使用了其他制造商的零件使汽车重新再运转起来,那辆汽车就不能作为劳斯莱斯汽车出售。第一销售原则的这一限制是为了保护消费者,防止消费者购买已经发生实质性变化的产品并错误认为该产品为原厂生产。
在涉及过时的技术时,第一销售原则的应用会比较棘手。有时很难找到原始零件使老旧机器重新运转。通常情况下,即使是原始制造商也很难找到零部件来维修他们10年前生产的机器。这时候问题来了,使用新技术来翻新一台旧机器是算的上产品的实质改变吗?使用不同的部件无疑是一种改变,但如果原始部件不可用,而且这种改变并不会使翻新后的机器性能变差,那么这种情况是否足以使第一销售原则失效?
一个涉及翻新产品转售的案件是 MOLD-A-RAMA Inc.诉BRUCE WEINER案, 18-cv-08261 (N.D.IL 2018)。本案的原告是一家制造和维护自动贩卖机的公司,自动贩卖机可根据需要制造塑料制的图形。当顾客往机器里塞钱时,机器就会把塑料原料储存起来,然后用模具加热压出一个形状。自动贩卖机是一种复杂的机器,采用了上世纪五六十年代的技术。原告是美国MOLD-A-RAMA商标注册号为3307209的所有人。原告的业务围绕着其机器的服务和维护,并营销一种怀旧感。
被告从事翻新及销售带有“MOLD-A-RAMA”商标并进行类似工序的设备的业务。被告声称这些机器是原装的,但已完全修复。原告声称被告翻新其出售的机器,并使用未经授权的部件对机器进行实质性的更换。在2018年底,原告向被告发出了一份终止函,要求从被告出售的机器上移除MOLD-A-RAMA商标。被告未有回应,继续售卖翻新机器。原告随后就商标侵权提起诉讼。
案件将的关键点在于,法院如何认定被告使用未经授权的零件修理已经损坏的机器,这是否是一项对产品的实质性改变。另一个关键点在于,如果这是一个实质性的改变,消费者是否被被告的广告所迷惑,认为他们购买的是一台原始的Mold-a-rama机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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