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诉讼中仅参照《伯尔尼公约》,将丧失法定损害赔偿。
版权是授予新作品的创作者的一套排他性权利。雕塑、摄影、文学都是受版权法保护的作品。计算机软件作为一种文本享有著作权保护。当作品以有形媒介固定或以某种方式永久保存时,新作品的创作者被授予版权。版权授予其所有者在原作品的基础上复制、发行、表演、展示、传播和制作派生作品的专有权。如果除版权所有人以外的其他人试图行使这些可以被视为侵犯版权的专有权。
在创作时给予作品版权保护是《伯尔尼公约》的一个特点。《伯尔尼公约》的前身是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国际联盟。位于瑞士日内瓦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负责执行该条约,目前有174个缔约国。《伯尔尼公约》于1886年首次确立,美国于1989年加入该条约。在《伯尔尼公约》之前,美国版权法对版权登记和版权通知有正式的规定,作为授予版权保护的先决条件。
在美国,国内的版权所有者必须先注册版权,才能对版权侵权提起诉讼。如果外国版权所有人在法庭文件中适当地请求豁免,则外国版权所有人在提起诉讼时不受这一登记先决条件的约束。著作权登记除授予著作权人提起著作权侵权诉讼的权利外,还具有下列优点:
登记在出版前或者出版后五年内,为著作权的有效性提供初步证据,并在证书上载明事实。
如果在侵权前或作品出版后三个月内注册,版权所有者就有资格获得法定损害赔偿、律师费和诉讼费。
登记允许版权所有者与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建立记录,以防止侵权复制品的进口。
即使外国著作权人可以提起侵犯著作权的诉讼,但如果他们在诉讼开始前没有登记自己的著作权,他们就放弃了这些优势。这意味着,未登记其版权的外国版权所有者只能获得禁令、实际损害赔偿和/或侵权人的利润作为补偿。
法定损害赔偿是对版权所有者的一种强有力的救济。证明实际损害是一项费时费力的工作。法定损害赔偿金允许版权所有者每次侵权可获得750美元至3万美元的赔偿,但如果被告的侵权行为被证明是故意的,法院可以将赔偿金额提高到15万美元。
非美国公民的版权所有者最好向美国版权局登记其作品。与注册带来的好处相比,注册版权的申请费微不足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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