苹果在与高通达成和解后,失去了对PTAB决定提出上诉的资格。 APPLE诉QUALCOMM案
苹果在与高通达成和解后,失去了对PTAB决定提出上诉的资格。 APPLE诉QUALCOMM案
当发明者寻求专利时,该发明必须满足授予专利的几项要求,但基本要求是该发明是新的、有用的,并不明显。 如果寻求专利的标的物与先前的艺术之间的差异如此明显,那么在提交描述该发明的专利申请时,整个主题就显而易见了。
先前的艺术是任何已知的人在技术领域的专利是相关的。 如果一项发明在前一件艺术品中描述,那么该发明是显而易见的。 此外,如果多个以前的艺术组合描述发明的特点和动机,结合以前的艺术可以证明,发明被认为是明显的。 如果找不到描述发明所有方面的先前艺术,则该发明并不明显,并且假设满足所有其他要求,则可以授予专利。
专利授予后,如果发现发明明显的证据,专利仍然可以无效。 任何公众都可以根据第35条美国.C第102条(新奇要求)和35项美国.C第103条(非显眼要求)对专利进行跨党派审查。 跨部分审查是在专利审判和上诉委员会进行的审判程序,以审查已颁发专利的一项或多项申请的可专利性。 专利审判和上诉委员会可以接受公众的新艺术,并根据先前的艺术修改或取消专利。
如果专利所有者不喜欢专利审判和上诉委员会的裁决,他们可以向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提出上诉。 对方是否可以对专利审判和上诉委员会的决定提出上诉是一个更为复杂的问题。 通常,专利侵权案件中的被告发起跨部门审查,因为专利审判和上诉委员会的移动速度比联邦法院快得多。 被告可以更快地使专利失效,专利侵权案件被驳回。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被告不喜欢专利审判和上诉委员会的决定,他们可以向联邦巡回法庭提出上诉。
法庭案件的和解比最终判决更有可能。 缔约方更愿意结案,因为这使他们对结果有更多的控制权。 然后,如果专利侵权案的被告在部分审查中败诉,案件得到解决,被告是否可以向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上诉专利审判和上诉委员会的裁决?
APPLE INC. 诉高通公司,20-1561 (C.A.F. .C. 2021)是一个案件,涉及专利侵权案件解决后维持部分间审查的立场问题。
本案围绕高通拥有的美国专利第7,844,037号和美国专利第8,683,362号进行。高通向联邦地区法院起诉苹果侵犯了037专利和362专利的主张。苹果以明显为由,要求对索赔进行分段审查。 专利审判和上诉委员会发现,苹果未能确定专利是显而易见的。 同时,专利侵权案也已结案。 苹果试图向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上诉PTAB的裁决。 高通回应说,苹果缺乏上诉资格。
联邦巡回法院指出,一方要在联邦法院中站稳脚跟,必须(1)事实上受到伤害:(2)这相当可追溯到对方的质疑行为,(3)可能通过有利的司法裁决予以纠正。 这一地位定义并不总是适用于诸如PTAB等行政机构。 《专利法》允许”不是专利所有人”的任何人提出跨部门审查的申请。但是,要在联邦法院对 PTAB 的裁决提出上诉,上诉人必须证明事实上有伤害的证据。 在本案中,自苹果和高通在联邦法院和解以来,苹果不再面临因专利侵权而被起诉的危险,它缺乏对PTAB裁决提出上诉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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