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车主声称电影制片厂抄袭了她的设计理念。DANIHER诉PIXAR

范车主声称电影制片厂抄袭了她的设计理念。DANIHER诉PIXAR

版权是一组授予原创艺术作品创作者的专有权利,当艺术以有形的形式固定时。 向美国版权局注册作品将加强版权法授予的专有权利,但不需要授予版权。 原创艺术作品的创作者被授予复制分发和销售受版权保护作品等的独家权利。 如果版权所有者以外的人行使版权法授予的专有权之一,则视为侵犯版权。 版权所有者可以通过禁令起诉停止侵犯版权,并因侵权行为而获得金钱赔偿。

要赢得侵犯版权的诉讼,原告必须证明他们拥有有效的版权,并且被告实际复制了该作品。 直接复制通过证明是证明,根据版权作品的精确复制。 在没有直接复制证据的情况下,侵权证据涉及证明被告能够接触到原告的作品,而且这两件作品基本上相似。 根据实质性相似性原则,即使文本的措辞被更改或视觉或可听元素被更改,也可以发现作品侵犯版权。

基本上类似的测试旨在保护版权法的主要目的,即科学的进步和有用的艺术。 创作者经常受到其他创作者作品的启发。从早期作品中汲取灵感并不被视为侵犯版权,因为版权法保护的是思想的表达,而不是思想本身。然而,灵感和模仿之间有一条细线。  如果新作品与之前的作品基本相似,则可能发生版权侵权。 外在相似性和内在相似性的两部分检验都证明了实质性的相似性。外在测试是客观的,要求原告确定它声称被复制的具体标准。公共领域中的思想、概念和元素等不可保护的元素被从外在测试中过滤掉。内在检验是检验一个普通人对两部作品相似性的主观印象,是陪审团的专属部分。

斯韦特·西塞利·达尼赫尔,诉科里·雷;皮克斯动画工作室;皮克斯谈话图片;和WALT DISNEY运动组,5:20-cv-00612(N.D.CA2020)是一个案例,将围绕实质性相似性的问题。本案的原告是摄影师和艺术家,其题材往往集中在独角兽身上。 原告拥有一辆面包车,车上有一幅大型独角兽壁画。 独角兽壁画于2014年11月由原告完成,自完成以来一直经常公开展出。 原告向版权局登记了对独角兽壁画的索赔,其有效版权注册日期为2019年12月13日,注册号为VA 2-183-283。

本案的被告是一家大型电影制片厂。 2018 年 9 月,被告的一名员工要求租用原告的面包车参加员工活动。 该员工说,这辆面包车将是一个表演片,并用作活动的视觉道具。 2019年5月,原告得知她的面包车被用作一辆面包车的模型,该货车将出现在被告制作的电影中。 与电影有关的商品也计划由被告发行,其中包括电影中的面包车玩具版本。

原告就侵犯版权提起了诉讼。 在诉状中,她声称,她对她的面包车艺术品拥有有效的版权,被告可以接触到她的受版权保护的作品,被告的面包车版本与她自己的作品基本相似。 虽然原告对侵犯版权提出了强有力的理由,但并不是一个空手而作。 在基本相似的试验方面,原告的面包车壁画与被告的创作有一定的区别。 例如,原告的面包车具有独角兽,被告的创作是飞马,动物处于不同的位置,背景不同,两辆面包车上的车窗也不同,仅举几例差异。被告有一个合理的论据,认为两幅壁画是不同的,陪审团是否会被说服是另一个问题。 最有可能的是,这个案子会迅速解决,因为被告不希望诉讼迫在眉睫,他们的电影上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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