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太奇如何被认定为合理使用?SHIRMAN诉WHEC-TV

蒙太奇如何被认定为合理使用?SHIRMAN诉WHEC-TV

版权是授予新创作作品的创作者的一套专有权利。创作者创作新的表现作品,享有在原作品的基础上复制、发行、展示、表演、传播、派生作品的专有权。如果版权所有者以外的其他人试图行使这些专有权中的一项,则可被视为侵犯版权。在美国,版权所有者可以通过向联邦地区法院提起诉讼来强制执行他们的版权

版权法赋予著作权人对作品的重大控制权,但著作权所赋予的权力并不是无限的。版权法的目的是促进社会的进步,赋予创作者版权,使他们可以从自己的创作中受益。创作者往往会受到其他创作者的启发,某些形式下的使用版权作品属于合法行为。这种使用被称为合理使用

1976年的《版权法》在第107条中定义了公平使用,序言列举了一系列潜在的公平使用的非排他列表——批评、评论、新闻报道、教学、学术或研究——接着是法院在确定公平使用时应该考虑的四个因素。这些因素包括:1)使用的目的和性质,包括是否具有商业性质或非营利性教育目的;(二)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的性质;;(三)与受版权保护的作品相关的使用份额的总量;(四)使用对受版权保护的作品的潜在市场或价值的影响。

虽然新闻报道是一种可以被认为是合理使用的活动,但新闻机构也不能免于侵犯版权的诉讼。如果这四个合理使用的因素与合理使用相权衡,新闻机构就会被判侵犯版权。

Shirman v. WHEC-TV, LLC, 18-CV-6508 (W.D.NY 2019)。本案的原告是鲍里斯·舍曼。舍曼是一名摄影师,他采访并拍摄了准备参加2016年美国总统大选的年轻选民。原告将采访录音和相应照片汇编成视频蒙太奇,按主题组织与选民政治参与有关的话题。

被告是一名本地电视新闻广播员。就在2016年大选之前,被告播放了一则关于即将到来的大选中首次投票的故事。被告的视频包括原告视频的部分音频和视频。被告在其制作的视频中加入了画外音和图像。原告以侵犯版权为由提起诉讼。被告提出动议,要求驳回他们对原告录音的合理使用。

地区法院没有批准即决判决的动议。法院依次审查了每一个合理使用的因素。出于作品的目的和性质,法院指出,新闻报道仅仅是重新包装或重新出版原作是不公平的。法院指出,被告没有支付许可费,从而从使用中获利。第二个因素是工作的性质,因为原告的工作是事实性的,所以没有结论性。关于第三个因素,法院认为资料太少,无法作出决定,但是被告的广播中有很大一部分是原告的工作。第四个因素是对作品潜在市场的影响,它与公平使用的结果之间存在权衡,因为原告许可他的作品,而允许未经许可的转载,将破坏原告的商业模式。

地区法院并没有完全关闭合理使用辩护的大门。这是一项为被告作出即决判决的动议,只有在法院发现没有问题的事实时才应予以批准。地方法院只是裁定,仍有事实存在争议,因此不适宜批准被告的动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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