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视为合理使用的竞争对手网站的低分辨率竞争照片。 KENNEDY诉GISH案

被视为合理使用的竞争对手网站的低分辨率竞争照片。 KENNEDY诉GISH案

版权法早在计算机和互联网存在之前就已写。 在过去,复制受版权保护的图像需要数小时,如果不是几天的工作和专门的设备。 对于计算机,创建和无限数量的复制是一项微不足道的任务。在数字时代之前曾被视为行业规范的行为在版权法中受到重新审查。

美国的版权法赋予版权所有者控制版权作品使用方式的能力,但版权所有者的权利存在一些限制。版权法的目的是促进创造力和进步社会,因此版权法将原谅在某些情况下通常被视为侵犯版权的行为。如果被告使用受版权保护的作品被视为合理使用,被告将不承担侵犯版权的责任。合理使用通常分为两类,(1)评论和批评,或(2)模仿。合理使用是被告必须为侵犯版权的指控辩护。

当法院对侵犯版权提出合理使用辩护时,法院将审查若干因素,以确定使用是否有资格作为合理使用。这些因素包括:(1) 使用的目的和性质;(2) 受版权保护作品的性质;(3) 所占作品的数量和实质性;(4) 使用对受版权保护作品潜在市场的影响。法院如何权衡每个因素是具体的事实,并可解释,因此,审查法院案件,了解法院过去如何解释合理使用是有益的。

Kennedy诉吉什、舍伍德和朋友公司,4:13-CV-02236(E.D.MO 2015年)是一个案例的例子,其中使用包含受版权保护图像的网站的截图被发现符合合理使用条件。

本案的原告是专业摄影师。 原告经营的网站显示他的受版权保护的照片。被告是广告公司。复制的原告网站的屏幕截图,其中包括169张照片的低分辨率版本。 被告在样本广告中使用了其中39张图像,供其客户进行内部评估。

原告起诉被告,指控未经授权的复制是侵犯版权。被告答复说,其行为受到合理使用的保护。  被告声称,在广告样本中复制和使用低分辨率图像是一种常见的行业惯例,称为”comp”使用,这种使用通过调整大小、裁剪、放入图形设计和用文本补充图像来改变照片。

被告提出即决判决,法院又重新审查了每个合理使用因素。 对于第一个因素,即使用的目的和特点,法院认为,被告对照片的修改具有变革性,因为改动的照片被”放在一个新的背景中,以服务于不同于原稿的目的”。 这种变革性用途超过了原告使用的商业性质。 第二个法定因素,作品的性质,有利于原告,因为照片是创造性的。 第三个因素,使用的数量,权衡赞成合理使用,因为”甚至做一个确切的副本的工作
如果工作目的与原始用途不同,则是合理的。 最后对于第四个因素,使用对潜在市场工作的影响,法院认定赞成合理使用,因为:(1)”市场危害不能轻易推断”,其中使用是变革性的;(2) 没有证据表明收入损失, 因为原告会向其他广告公司提供免费的竞赛许可证。

根据这些调查结果,法院认为被告复制原告作品符合合理使用资格。 然而,法院允许继续向被告客户分发复制品构成侵犯版权的问题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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