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图案可以受版权保护 – STAR ATHLETICA v VARSITY品牌
装饰图案可以受版权保护 – STAR ATHLETICA v VARSITY品牌
版权是在艺术以有形形式固定时授予原创艺术作品的一组专有权利。向美国版权局注册作品将加强版权法赋予的专有权,但不授予版权。原创作品的创作者被授予专有权复制和销售版权作品等。如果版权所有者以外的人行使着作权法赋予的独家权利之一,则视为侵犯版权。版权拥有者可以通过禁令来起诉停止侵犯版权,并为发生侵权行为获得金钱赔偿。
专利法与版权法之间的差异经常让人们感到困惑。蒸馏到最基本的概念,专利法旨在保护一个想法,版权旨在保护一个想法的表达。一项发明不能被版权保护,一件作品不能获得专利。法学院教授经常给学生提出假设性问题,推动这些概念的局限性。一个例子是装有灯泡的华丽花瓶,它是一种可以获得专利的机器,或者是可以受版权保护的艺术品。
可以和不可以受版权保护的区别在于对象是否是有用的文章。美国着作权法将有用的文章排除在版权保护之外,以便可以将装饰性特征与功能性特征区分开来。如果有用物品的装饰特征可以与有用物品的功能特征分开,则装饰特征可以具有版权。
多年来,美国上诉法院的不同巡回法院就如何确定某一特征何时可以单独识别为有用物品的装饰性特征达成了不同的结论。巡回法院的意见分歧意味着美国最高法院需要发表意见来实现和谐。
美国最高法院在STAR ATHLETICA,L.L.C发表了这样的意见。 v。VARSITY BRANDS,INC。,第15-866号(美国,2017年)。在这种情况下,原告制造啦啦队制服,被告制造副本。原告起诉侵犯版权。被告声称服装是有用的物品,因此版权保护不可用。
美国最高法院认为,只有当特征(1)可被视为与有用物品分离的二维或三维艺术作品时,纳入有用物品设计中的特征才有资格获得版权保护,并且(2)将被视为可保护的图像,图形或雕塑作品 – 无论是单独的还是固定在某种其他有形的表达媒介中 – 如果它与其所包含的有用物品分开设想的话。
美国最高法院认为,原告拉拉队队服的表面装饰是可分离的,因此有资格获得版权保护。首先,装饰品可以被识别为具有图案,图形或雕刻品质的特征。其次,如果这些装饰品与制服分开并在另一种媒介中使用,那么它们将被视为17U.S.C以下的二维艺术作品。 §101。想象中从制服上除去装饰物并将其应用于另一种介质中也不会复制制服本身。
法院继续认为,版权保护只适用于制服上的表面装饰物,版权保护不包括服装的形状,裁剪或尺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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