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录和分发股东电话会议是否合理?SWATCH v. BLOOMBERG

记录和分发股东电话会议是否合理?SWATCH v. BLOOMBERG

版权是授予创作者一套新的表达作品的一套排他性权利。 美国的版权法保护许多不同类型的艺术作品,如录音、书籍和照片。 当艺术家创作新作品时,艺术家将自动获得其作品的版权。 著作权赋予著作权人根据原作品复制、发行、表演、展示、传输和制作衍生作品的专属权利。 如果版权所有者以外的其他人行使这些可被视为侵犯版权的排他性权利之一。

与版权相关的权利不是无限的。著作权法的目的是促进艺术,因此对著作权法赋予的权利存在一些限制。 合理使用受版权保护的作品不被视为侵犯版权。 在美国版权法中,《版权法》第107条规定了确定某样东西是否合理使用的法定框架,并确定了某些类型的用途(如批评、评论、新闻报道、教学、奖学金和研究)作为可能有资格作为合理使用的活动的例子。 此类使用无需版权所有者的许可即可进行。 当对侵犯版权提出合理使用辩护时,法院将评估四个因素。 这些因素包括:(1) 使用的目的和性质;(2) 受版权保护作品的性质;(3) 与受版权保护作品整体相关的所用部分的数量和实质性;(4) 使用对受版权保护作品的潜在市场或价值的影响。

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评估合理使用索赔,任何特定案件的结果取决于具体案件的事实。这意味着没有公式可以确保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可以使用预先确定的工作百分比或数量,或特定数量的单词、行、页、副本。

通常,当在新报告时使用合理使用辩护时,法院给予被告重大尊重。 这是因为很难在不显示受版权保护的作品的情况下报告主题。 但是,新闻报道并不给予被告版权侵权责任豁免权。

SWATCH 集团诉 Bloomberg L.P., 12-2412 (第二圈 2014) 是一个实例,当一家通讯社的录音分发被发现受到合理使用保护。

原告是一家上市公司。 被告是一个财经新闻和数据报道服务。 原告与金融分析师召开电话会议,讨论其最近发布的收益报告。 电话会议已录制。 电话会议后,被告擅自获得通话录音,并在网上分发给付费用户。

原告以侵犯版权罪提起诉讼,声称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在录音中的版权。 地区法院裁定被告的行为是合理使用。 原告向第二巡回上诉法院提出上诉。

第二巡回法庭发现被告的使用不是变革性的,因为录音是未经编辑的,但是这并并不妨碍合理使用。 第一个法定因素有利于合理使用,因为被告的使用是传播重要财务信息的重要公共目的。 第二个因素有利于合理使用,因为原告控制了其公司表达的第一次传播,其
录音的版权充其量是 “薄” 的。 第三个因素赞成合理使用,因为根据被告传播财务信息的目的,将录音全文分发是合理的必要。 最后,对于第四个合理使用因素,即对市场的影响,第二巡回法庭认为,被告的使用不会显著损害收入电话的价值,也不会明显改变创建这种原始表达的激励机制。

根据对合理使用的强烈裁定,第二巡回法庭确认了地区法院的这一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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