诱使客户使用专利是否属于替代侵权责任? INTERNET MEDIA v. CRACKER BARR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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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是授予发明创造人的一套专有权利。发明人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出专利申请,就在美国获得了专利。申请授予专利的发明,必须是新颖、实用、且非显而易见的发明。如果美国专利商标局认定专利申请中描述的发明符合所有要求,则授予发明人该发明的专利。专利赋予发明者在美国制造、使用、销售和进口一项发明的专有权。如果专利所有人以外的其他人行使了上述行为,则属于专利侵权。专利所有人可以通过禁令来阻止专利侵权,并对已经发生的专利侵权行为获得经济赔偿。

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被告可能承当两种不同类型的侵权责任。直接侵权责任,被告直接采取了侵害专利权利要求的行为。另外,根据替代侵权理论,即使被告没有亲自履行侵犯专利的行为,他也可以被认为对专利侵权负有责任。通常情况下,当(1)被告指示第三方侵犯专利或(2)与侵权行为人合伙运营时,被告可被认定为替代侵权。 在Akamai Techs., Inc. v. Limelight Networks, Inc., 805 F.3d 1368 (Fed. Cir. 2015)案中,联邦巡回上诉法院阐述了替代侵权的第三种方式,即当被指控的侵权人给参与活动或获取利益的参与者设定了准入条件,该准入条件要求参与者以专利所描述方法的步骤执行某种活动,并且准入条件与专利描述的时序和条件相同。

这意味着,如果某公司创造了一种情况,诱使该企业的客户侵犯专利,则企业应对专利侵权承担替代责任。Limelightt案例中涉及网络内容分发商,Limelight要求客户需要完成某些配置步骤才能使Limelight的产品运行。Limelight 辩称,它对专利侵权不负有责任,因为在客户执行专利描述的某些步骤之前,它的产品没有侵犯原告的专利。法院没有被这个论点说服,因为Limelight的产品在其客户执行专利描述的某些步骤前,对客户并没有价值。

这是一个值得关注的判例,因为它扩大了专利侵权替代责任的定义。其他一些专利诉讼原告现在正试图进一步扩大这个判例的应用。

INTERNET MEDIA INTERACTIVE CORP., v. CRACKER BARREL OLD COUNTRY STORE, INC., 2:19-cv-00237 (M.D.FL 2019)和上述案件类似。该案中原告是一个控股公司,拥有美国专利号6049835,题为“System For Providing Easy Access To The World Wide Web Utilizing A Published List Of Preselected Internet Locations Together With Their Unique Multi-Digit Jump Codes,2000年4月11日申请,(“835号专利”)。简而言之,该专利涉及一个URL缩短器。URL缩短器可以读取非常长的网站地址,并将其缩减为几个字符,以便通过消息传递服务输入或传输。

被告在美国经营着一家受欢迎的连锁餐馆。为推广其食肆,被告在社交媒体网站张贴附有优惠券连结的广告。这些链接使用URL缩短服务,因此手动键入链接更容易,而且这些链接占用的空间更少。

原告以直接侵权和替代侵权起诉被告。原告以Limelight案为例来支持其论点。与Limelight一样,本案中的被告是在诱导客户执行专利以获得利益(客户单击链接获得优惠券)。然而,Limelight案中的客户所执行的专利步骤并不仅仅是点击一个链接。该案后续过程中,被告很可能会争辩说,首先,835专利是无效的,其次,Limelight案中的要求客户执行更多的步骤,而不是像本案中客户仅仅点击一个链接这样的琐碎行为来认定替代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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