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人在“当事人间审查”中应承担创造性不足的举证责任。 GARMIN诉LOGANTREE

请求人在“当事人间审查”中应承担创造性不足的举证责任。 GARMIN诉LOGANTREE

专利授权后,其可专利性也会被他人质疑。当事人之间的审查是在专利审判和上诉委员会进行的一项审判程序,该审判程序根据美国专利102条或103条,并基于在先专利及在先公开出版物所构成现有技术,审查专利中一项或多项权利要求的可专利性。尽管发明人和专利审查员惠竭尽全力在专利申请过程中考虑所有相关在先技术,但并非面面俱到。如果一般公众发现一项预料已授予专利的先有技术,则他们可以要求对该专利进行当事人之间的审查。当事人之间的审查可能导致专利的部分或全部权利要求无效。
当事人间审查的举证责任在于请求人。如果请求人能证明其理由有可能成立,则可以进行当事人之间的审查。如果批准了当事人之间的审查,请求人必须以大量证据证明被质疑专利的权利要求不可被授予专利。
创造性是一个根据下列客观事实来考量的法律问题。这些客观事实包括:(1)“现有技术的范围和内容”,(2)“现有技术与所讨论的权利要求之间的差异”,(3)“相关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水平”和(4)存在次要考虑因素的证据,例如“商业上的成功,长期但尚未解决的需求,其他人的失败”以及是否存在出乎意料的结果。专利审判和上诉委员可以巨顶是否承由请求人承担证成上述事实的责任。
如果请求人或被请求人对委员会的决定提出上诉,则将对委员会的决定进行审查,以查看其是否有充分的证据支持。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将听取委员会的意见,并且如果委员会的决定有充分证据支持,其通常不会阐述自己的意见。这是法院的惯常做法,原法院对事实进行审查并适用法律。上诉法院对记录进行审查,以查看证据是否足以支持事实调查结果以及法律是否正确适用,但此案的事实问题不会再受到审查。
GARMIN INTERNATIONAL, INC., v. LOGANTREE, LP, 2020-1108 (C.A.F.C. 2020)案件中,在当事人之间审查时,请求人未能履行举证责任。
此案的涉案专利是美国专利6,059,576(’576专利)。该专利要求保护一种监视用户运动并训练用户避免伤害的设备。为此,该设备采用了与运动传感器相连的微处理器,该传感器可以分析并响应用户的运动数据。
Petitioner声称,根据Richardson的美国专利5,976,083和Stewart的美国专利5,978,972,’576专利是缺乏创造性的。委员会的结论是,参考文献没有使576专利失去创造性,因为Richardson没有公开微处理器,而Stewart也没有明确公开微处理器解释了运动数据。请求人对委员会的巨顶提出上诉,理由是该决定未对权利要求做准确解释。
联邦巡回法院审查了委员会的决定,并得出结论认为该决定得到了充分的证据支持。联邦巡回法院在其裁决中指出,请求人断言,现有技术的特征是隐含公开的,而没有提交证明该特征是隐含公开的证据。联邦巡回法院指出,当事人之间进行审查时,请求人有通过大量证据证明其不可专利性的责任;仅仅通过参考文献暗示其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是不够的,并未承担足够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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