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负责在共享计算机上侵犯版权?

谁负责在共享计算机上侵犯版权?

版权法是在计算机成为家用电器之前很久才写的。 美国版权法最初是在1790年起草的, 即使在最近几十年更新了版权法, 更新也未能预测技术的进步。互联网对版权法特别烦人。 版权法努力解决网络互联的概念, 不断共享信息。

版权是政府授予新艺术表达的创造者的一组专有权利。 艺术家, 如作家、音乐家或电影制作者, 创作新作品;他们获得了作品的版权。 版权赋予艺术家复制、分发、表演、展示、传播作品和根据著作权作品进行衍生作品的专有权利。 如果版权所有者以外的其他人行使被视为版权侵犯的这些专有权利之一。 著作权人可以提出诉讼, 以制止侵犯版权的禁令, 并对已经发生的侵犯版权的行为获得货币损害赔偿。 著作权人如果真的侵犯版权所授予的专有权之一, 就可以控告其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版权拥有人也可控告某人因侵犯版权而不直接侵犯版权, 但诱使或授权他人直接侵犯版权。

著作权法的起草是假定一项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将体现在需要专门设备进行复制的有形对象中。 例如, 印刷机或照相馆。 需要专门的设备来再现有版权的作品, 这意味着版权侵犯的身份很容易弄清楚。 如果在镇上发现了伪造的书, 当地的印刷商店将是合乎逻辑的第一个嫌疑犯。如果印刷店的老板不是侵犯版权的人, 他们很可能是在为侵犯版权行为做出贡献。

互联网否定它琐碎的复制和分发版权作品。 复制和分发一个有版权的作品现在可以用手机在瞬间完成。 互联网也有作为共享资源的传统。 企业将经常让他们的客户使用 wifi 连接到互联网使用业务的互联网连接。 如果客户使用企业的免费互联网连接来进行版权侵犯, 则更难辩称, 该业务也对供款侵权负有责任, 因为该业务没有诱使或授权侵权行为。

一个案例, 说明如何很难确定谁是在互联网上的版权侵权责任是鞋匠内华达州诉冈萨雷斯, 17-35041 (第九 Cir. 2018)。 在这种情况下, 原告拥有电影的版权。原告发现有人在网上分发这部电影的副本。 原告使用了分发影片的计算机的网络协议 (IP) 地址来提起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 原告强迫互联网服务提供商披露支付 IP 地址的人的真实姓名。冈萨雷斯是支付互联网连接与互联网协议地址的人, 但他辩称, 他只是让人们在他的业务使用 wifi。 地区法院驳回了原告的案件, 因为法院认定, 单单互联网协议地址是不够的, 对侵犯版权负有责任。

原告向上诉法院上诉了第九届巡回法庭。 第九条赛道确认了地区法院的裁决。第九条赛道认为, 直接侵权索赔之所以失败, 是因为冈萨雷斯作为一个侵犯 IP 地址的注册订户, 独自站立, 并没有做出合理推断, 认为他也是侵权人。由于多个设备和个人可以通过 ip 地址进行连接, 因此只需标识 ip 订户就能解决部分难题。原告必须提出更多的理由, 以建立一个合理的推断, 即订户也是侵权者。而鞋匠内华达也不能成功地在一个供诉侵权理论, 因为, 如果没有指控蓄意鼓励或引诱侵权, 个人没有采取肯定的步骤, 以警察他的互联网连接是不够的陈述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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