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售商标商品是否侵犯商标? WILLIAMS-SONOMA v. AMAZON

转售商标商品是否侵犯商标? WILLIAMS-SONOMA v. AMAZON

商标主要用来区商品和服务分来源。通常商标为是单词、短语或符号,实际上任何旨在告诉消费者谁生产了一种产品的事物都可以被授予商标权利。商标法赋予商标使用者防止他人以可能引起消费者混淆的方式使用商标的权利。如果商标所有者以外的人用商标生产的产品以某种方式使消费者对生产该产品的公司的身份产生混淆,则可视为商标侵权。商标所有人可以通过提起诉讼,制止商标侵权行为,并对已经发生的商标侵权行为获得经济赔偿。

美国商标法赋予商标所有人打击商标侵权的权利,但这种权利也有一定的限制。商标所有人享有权利的限制之一是首次销售原则。首次销售原则是指商标所有人对某种产品的商标使用限制在该产品进入商业流通时终止。根据首次销售原则,转售品牌产品或为该产品做广告的商家,可以使用原始生产商的商标来准标识其销售的产品。首次销售原则也适用于翻新的产品,当然,前提是产品没有实质性的改变,或者未被错误地描述为与它不同的东西。

一个涉及商标侵权和首次销售原则的案件是WILLIAMS-SONOMA, INC., v. AMAZON.COM, INC., 3:18-cv-07548 (N.D.CA 2019)本案被告是一家大型网络销售平台。被告销售其拥有的产品以及第三方销售的二手产品。当消费者在被告的网站上浏览某产品的清单时,消费者会看到该产品的制造商、销售者及情况。产品的状态可以是新出厂的,也有可能是被使用过的。被告上传发布了几张原告生产的产品清单。

本案的原告是一家生产盘子、银器和小家电等奢侈品的企业。原告独家在其网站上销售其产品。原告对被告在其网站上销售其产品的旧版提出异议,并提起商标侵权诉讼。原告在诉状中反复提到在被告网站上销售的产品是假冒的。

被告对控告作出回应,提出驳回动议。被告声称其行为受首次销售原则保护。尽管原告称这些产品是假冒的,但被告仅仅证明了网站销售的产品不过是二手产品。此外,被告抗辩,不能要求被告具有如原告一样识别真品的能力,若是这样,任何平台都必须有识别真品的,能力这是不合理的。另外,出售他人的商标被移除的商品,这种反向混淆的行为也应该受到首次销售原则的保护。

这将由法院来决定这个案件是否能在被告驳回动议后继续审理。被告提出了强有力的论点,即该公司是在首次销售原则的保护下合法经营的。如果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实际的假冒商品正在销售,那么法院很可能会站在被告一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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