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侵权产品的专利和民事处罚无效。dbn holding 诉 itc
进口侵权产品的专利和民事处罚无效。dbn holding 诉 itc
专利是授予发明发明人的一套专有权。 要在美国获得专利, 发明人必须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交专利申请。 美国专利商标局审查专利申请, 以确保发明符合授予专利的所有要求。 如果授予专利, 专利所有人将被授予在美国制造、使用、销售和进口发明的专属权利。 如果专利所有人以外的人试图行使这些可被视为专利侵权的专属权利之一。 专利权人可以通过强制令提起诉讼, 制止专利侵权, 并对已经发生的专利侵权行为获得金钱赔偿。
专利所有人可以行使的另一个选择是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 国际贸易委员会是一个独立的准司法联邦机构, 在贸易问题上负有广泛的调查责任。 国际贸易委员会的职能之一是裁决涉及据称侵犯知识产权 (如专利) 的进口的案件。
如果专利所有人认为其专利受到进口产品的侵犯, 可以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出申诉, 要求进行337条调查。 一旦进行了第337条调查, 就会被指派给一名行政法法官。 法官将进行类似于联邦法院庭审的庭审。 在认定违反第337条的情况下, 国际贸易委员会可发出排除令, 禁止进口所涉产品, 或停止和终止命令, 或两者兼而有之。 如果违反了国际贸易委员会的命令, 它有权提起民事诉讼, 要求民事处罚。
然后, 问题就变成了, 当基于无效专利实施民事处罚时, 会发生什么?
dbn hold, inc. 诉国际贸易委员会, 2017-2128 (c. a. f. c. 2018) 是一个处理这一问题的案件。 本案原告是一家被指控进口侵犯专利产品的公司。 2012年9月, 国际贸易委员会进行了337节调查, 2013年4月, 原告执行了同意令, 调查停止。 但原告并没有停止进口这些产品。 2013年5月, 国际贸易委员会启动了执行程序, 并评估了620万美元的民事处罚。
在5月启动执行程序后不久, 原告向联邦地区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专利无效。 地区法院认定, 在执行程序中主张并受同意令约束的专利无效。地区法院的无效判决是在国际贸易委员会评估了执行程序中的民事处罚后作出的。 原告以专利无效为由, 就国际贸易委员会的民事处罚向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提出上诉。
国际贸易委员会认为, 它不能撤销民事处罚, 因为这个问题是既判力问题。 rejata 是一个由主管法院裁决的事项, 不得由同一当事方进一步处理。 联邦巡回法院认为, 既判力并不妨碍国际贸易委员会根据专利无效的情况决定是否修改或撤销民事处罚。 联邦巡回法院将案件发还国际贸易委员会, 以重新考虑是否应根据专利无效的情况实施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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