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MD v. 联发科 电视产品因侵犯专利而在美国本土被限制进口
AMD v. 联发科 电视产品因侵犯专利而在美国本土被限制进口
专利权系授予发明创造的发明人的一系列独占权利。要想在美国获得专利,发明人必须向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提出专利相应的申请。美国专利商标局将对此专利申请进行审查,以确定该发明是否满足授予专利的所有条件。专利申请须展示出该发明创造是新颖的、实用的、且非显而易见的。如果美国专利商标局认定该专利申请符合所有条件,那么该发明人将获得该发明创造的专利权。专利授予专利所有人在美国制造、使用、销售和进口该发明创造的独占权利。若专利所有者以外的其他人试图行使其中一项独占权利,则可被视作侵犯专利权利。专利权人可以申请禁止令以停止专利侵权的行为,并依据已经发生的专利侵权行为获得相应的经济赔偿。
当专利所有人被授予专利时,由专利所有人来行使该专利权利。美国专利商标局虽授予专利,但不会积极维护该专利权利。当涉嫌侵犯专利权者仅在美国境内活动时,专利权利人的唯一选择是向美国联邦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然而,当侵权产品以进口的方式进入美国时,专利权利人可以从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获得帮助。
当侵权产品进口到美国,专利权利人可以请求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按照《美国法典》第19编1337节进行调查。这些调查一般被称称作337调查。337调查包括两个程序,前置的行政法法官的审判程序以及委员会针对审判程序的审查程序。337调查中,通常涉及有关知识产权的索赔,这些索赔中包括指控进口产品侵犯专利权。在上述调查中,亦可以主张实用类及设计类的专利权。
337调查中适用的主要补救措施为一项驱逐法令,指示海关阻止侵权的进口产品进入美国。此外,此外,委员会可以对违反337条款的特定进口商和其他从事不正当行为的主体发出暂停或终止销售的指令。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所作出的决定,其上诉由联邦巡回法院管辖。
联发科诉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19-1362案(C.A.F.C. 2019)已然表明,专利权利人可以利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驱逐来自美国本土的侵权产品。本案中的上诉者是联发科,一家电视制造商。联发科提起上诉,要求扭转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所作出的决定,该决定驱逐了侵犯AMD公司专利权的一些产品。
2017年1月,AMD公司向委员会提出申诉,声称联发科违反了《美国法典》第19编1337节,侵犯了AMD公司所拥有的专利权利,包括专利号为No.7,633,506的美国专利。根据该申诉,国际贸易委员会发起了第337-TA-1044号调查,“就图形系统而言,(联发科)的消费品包含了这些系统组件”。2018年8月,国际贸易委员会作出了针对联发科起侵犯图形系统专利权的判断,并作出了限制驱逐令。从结果而言,联发科的电视被禁止进口到美国。
联发科为成功上诉,其必须说明国际贸易委员会在解释法律时出现了错误,或者其决定未得到实际证据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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