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电子邮件联络网发送的文件可以被视为现有技术。三星诉INFOBRIDGE

通过电子邮件联络网发送的文件可以被视为现有技术。三星诉INFOBRIDGE

专利权是授予发明创造人的一套专有权利。要在美国获得专利,发明者必须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交专利申请。专利申请由美国专利商标局的专利审查员审查,以确保专利申请中描述的发明符合专利保护的所有标准。如果专利申请符合可专利性的所有标准,则授予发明人一项发明专利。专利授予发明人在美国制造、使用、销售和进口专利发明的专有权。如果除专利所有人之外的其他人试图行使这些专有权中的一项,则可被视为专利侵权。

一项专利被授予后,也不能免受攻击。根据美国法典102条及103条,专利审判及上诉委员会可以基于现有技术,即专利或印刷出版物,通过当事人间审查来判断一个授权专利的权利要求是否稳定,。发明人和专利审查员在专利申请过程中尽量考里奥相关的在先技术文件,但难免会忽略一些相关的现有技术。如果任何公众发现一项已被授予专利属于现有技术,他们可以申请对该专利进行当事人之间审查。事人之间审查可能会导致专利的部分或者全部权利要求无效。

要认定一份文件为现有技术,它必须是公开可访问的。机密文件或公众不易获得的文件将不被视为现有技术。那么问题的关键就在于什么情况下一个文档可以被公开访问,从而被认为是现有技术?

三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SAMSUNG ELECTRONICS CO., LTD., v. INFOBRIDGE PTE. LTD., 2018-2007) (C.A.F.C. 2019)就是处理这个问题的一个案例。本案被告拥有美国专利8917,772项,专利名称为“构建合并列表的方法”,一般涉及视频数据的编解码。这些专利方法对于高效率的视频编码标准(“H.265标准”)至关重要。该视频标准广泛应用于设备上的视频录制和互联网上的视频流媒体。三星要求对“772”专利进行当事人之间审查,理由是专利权利要求已经被现有技术披露,视频编码联合协作小组开发的H.265标准的工作草案中已经完全披露了这份专利。工作草案在联合协作小组的会议上进行了讨论,为小组成员提供了一份电子邮件联络网,并在联合协作小组的网站上提供了一份工作文件副本。

专利审判和上诉委员会维持了专利权利要求,因为它认为三星未能证明该份在先的邮件在772专利申请日期之前是可以公开访问的,因此不能被视为现有技术。专利审判和上诉委员会的结论是,没有足够的充分证据表明,一个具有一般技术的人会知道去查看JCT-VC网站上的信息。星向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Federal Circuit)上诉。

联邦巡回法院指出,公众的可及性取决于对特定的参考资料如何传播、向谁传播、传播多长时间以及在何种情况下传播的详细的个案审查。仅仅因为一个文档已经被上传到一个网站上,并且在技术上是可访问的,并不会使该文档公开可访问。必须有一些证据表明,对相关主题内容感兴趣的普通技术人员能够独立地了解本网站,并且能够通过合理的努力在网站上找到该文件。

对于该工作草案,联邦巡回法院认为,在电子邮件联络网已经构件的情况下,工作草案是可以被公众可访问的。公众访问的标准在于是否可以访问现有技术,不需要证明有公众实际访问了该网站。在本网站的案例中,专利审判和上诉委员会对于该网站不易访问的认定没有错误,因为本网站缺乏搜索功能,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通过合理的努力访问到工作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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