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际决定不允许在部际评论 – SAS Institute Inc.诉Iancu
部际决定不允许在部际评论 – SAS Institute Inc.诉Iancu
专利是政府在一段有限的时间内授予发明垄断权,发明给发明发明。发明人可以通过向美国专利和商标局提交专利申请在美国申请专利。对于由美国专利和商标局授予的专利申请,发明人必须证明该发明是新的,有用的和非显而易见的。如果美国专利和商标局授予专利申请,发明者被授予使用制造销售和将机器导入美国的专有权。如果发明人以外的人行使专利授予的专有权之一,则称为专利侵权。专利所有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请求并禁止其停止专利侵权,并可以起诉为发生的专利侵权赔偿金钱损失。
当指控专利侵权时,被控侵权的人有两个主要的防御措施。可用的第一道防线是该专利没有被实际侵犯,因为涉嫌侵权的活动不涉及专利的每一项权利要求。第二道防线是因为专利无效而没有发生侵权行为。
美国发明法案引入了双方之间的审查,这是一种使专利被宣布无效的方法。双方之间的审查是在专利审判和理事会进行的审理程序,以仅基于可能根据第102或103条提出的理由并仅基于现有技术组成的专利审查专利中一项或多项权利要求的可专利性专利或印刷出版物。
美国发明法案是一项法律,使美国专利和商标局能够颁布关于专利审判和上诉委员会如何进行双方间审查的规定。其中一项规定允许美国专利和商标局局长就少于所有的专利权利要求提出异议审查。在SAS Institute Inc. v。Iancu,16-969(美国2017)中,美国最高法院认为,美国专利和商标局必须审查所有有争议的专利权利要求。部分审查是不允许的。
简而言之,SAS Institute Inc.诉Iancu如下:SAS要求对InterComSoft拥有的16项专利权请求进行审查。美国专利和商标局局长Iancu对少于16项专利权利要求进行了审查,专利审判和上诉委员会仅就主任提出审查的专利权利要求作出了决定。 SAS对专利审判和上诉委员会的决定提出上诉,认为所有专利权利要求都应该由专利审判和上诉委员会审查。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支持美国专利商标局和SAS向美国最高法院提出上诉。
美国最高法院认定SAS。法院认为,当美国专利商标局进行双方间复审时,它必须决定申请人对所有要求提出质疑的可专利性。创建双方之间审查的法规的明文包含条款,条款和任何条款,这使得对所有有争议的专利索赔进行审查是强制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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