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用另一出戏中的场景是否合理使用?TCA诉MCCOLLUM

重用另一出戏中的场景是否合理使用?TCA诉MCCOLLUM

版权是授予新表现作品或艺术创作者的一套专属权利。当艺术家在其它有形媒介中绘画、拍照或创作艺术品时,艺术家将获得其创作的版权。 版权赋予其所有者根据原创作品复制、分发、展示、执行、传输或制作衍生作品的专有权利。如果版权所有者以外的人试图行使这些专有权之一,则可以视为侵犯版权。 版权所有者可以通过禁令提起诉讼,以阻止版权侵权,并可以要求对已经发生的版权侵权进行金钱赔偿。

著作权法的目的是促进创造力,促进社会的进步,因此,版权法在某些情况下会为通常认为的侵犯版权的行为开脱。 如果被告使用受版权保护的作品被视为合理使用,则被告不承担侵犯版权的责任。合理使用一般分为两类:(1)评论和批评,或(2)模仿。合理使用是被告必须辩护的侵犯版权指控的辩护理由。

当法院对侵犯版权的行为提出合理使用抗辩时,法院将审查若干因素,以确定该用途是否符合合理使用条件。 这些因素包括:(1) 使用的目的和性质,(2) 受版权保护作品的性质,(3) 所取部分的数量和数量,以及 (4) 使用对受版权保护作品的潜在市场的影响。法院如何权衡每个这些因素都是事实具体和可以解释的,因此,审查法院案件以了解法院过去如何解释合理使用是有用的。

公平使用是否适用于案件有时可能难以辨别,因此研究判例法是有益的。

TCA TELEVISION CORP. 诉 MCCOLLUM, 1:16-cv-0134 (第二 Cir 2016) 是一个案件,一个戏剧借用了一部分著名的喜剧表演和合理使用被发现不适用.

被告,使用1分7秒的对话从”谁在第一? 在剧中,主角杰森试图用他的袜子木偶表演”谁在第一?” 在剧中,杰森声称他想出了这个例行公事,但是这个袜子木偶角色揭示了这个动作来自一个著名的1950年代的喜剧二重唱。

雅培和科斯特洛是喜剧二重奏,最初想出了”谁在第一? 原告被指派为喜剧节目版权,并起诉被告的侵犯版权。 地区法院驳回了这一说法,认定被告使用喜剧例程在剧中具有”新的和不同的功能”,因此是一种变革性的公平使用。 原告向第二巡回上诉法院提出上诉。

第二巡回法庭发现,被告逐字复制的”谁先上?” 例行程序不符合合理使用条件。 关于法院推论的第一个合理使用因素,在确定用途是否具有变革性的关键调查是,新作品是否将受版权保护的材料本身用于某种目的,还是将复制的作品与所创作的作品不同。 就被告的工作而言,不存在这种差异。 对于第二个因素,巡回法院裁定这一因素对原告有利,因为”谁先上谁?” 的创造性,而不是事实性,是版权预期保护的核心。 第三个合理使用系数有利于原告,因为被告无正当理由大量抄袭。巡回法院裁定,地区法院没有考虑到被告使用对原告许可收入的影响。 巡回法院裁定,被告的使用会对商业市场造成不良影响,以便将来发牌。

根据这些调查结果,巡回法院推翻了地区法院关于合理使用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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