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实验是合理使用还是侵犯版权?CHAPMAN诉MARAJ
音乐实验是合理使用还是侵犯版权?CHAPMAN诉MARAJ
版权是授予原始表达作品创作者的一组排他性权利。创作者可以向国会图书馆注册其版权,以加强与版权相关的权利,但作者无需注册,即无需获得其作品的版权。版权授予创作者根据原作复制、分发、执行、展示、传输和制作衍生作品的专属权利。如果版权所有者以外的人试图行使这些排他性权利之一,可被视为侵犯版权。版权所有者可以提起诉讼,要求强制令停止侵犯版权的行为,并因已发生的侵犯版权行为获得金钱赔偿。
授予版权所有者的独占权不是无限的。合理使用是版权法的一个要素,它为被告免除了侵犯版权的责任。合理使用之所以存在,是因为版权法旨在促进艺术和科学的进步,合理使用受版权保护的物是促进进步的一种用途。
35 U.S.C. 第 107 节对排他性权利的限制 – 规定合理使用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包括以复制品或录音或该条指定的任何其他方式复制使用,用于批评、评论、新闻报道、教学、奖学金或研究等目的,并不侵犯版权。 第107节给出了在提出合理使用防御时需要考虑的四个因素。法官在合理使用辩护中考虑的四个因素是:(1) 您使用的目的和性质 (2) 受版权保护作品的性质 (3) 所占部分的数量和实质性,以及 (4) 使用对潜在市场的影响。
确定使用是否符合合理使用条件是事实的具体决定。 研究法院先例,预测法院在给定一组特定事实时如何裁决,是有帮助的。
查普曼诉MARAJ,2:18-cv-09088(C.D.CA 2020年)是一个案例,一个实验创作的歌曲被发现是一个合理使用。
原告在这种情况下的歌曲”宝贝,我可以抱着你”的版权。 被告奥妮卡·塔妮娅·马拉杰,专业称为尼基·米纳伊,想重拍这首歌,她自己的风格。 被告创作了原告歌曲的实验性翻拍。 被告知道她需要许可证的歌曲的权利之前,她可以释放自己的版本,所以她去她的方式获得许可证。 被告最初认为,不同的艺术家创造了这首歌,但事实证明,原告是原来的创造者。 被告多次向原告申请许可证,但原告拒绝了每一项请求。因为被告不能获得许可证,她没有发布她的实验重拍歌曲给公众。
在某个时候,一个名为DJ Flex的第三方获得了被告的实验重拍副本,并发布给公众。 被告声称她没有授权释放。原告以侵犯版权罪起诉被告,声称实验重拍歌曲侵犯了原告的发行权和衍生作品创作权。 被告提出对她创作的实验性重拍歌曲符合合理使用条件的理论进行即决判决。
审判法院反过来审查了每个合理使用因素。 法院的结论是,被告作品的最初目的是试验,这是常见的,因为版权持有人通常希望在同意许可之前看到作品。鉴于被告从未打算在没有许可证的情况下利用该作品,被告的使用并非纯属商业用途。 受版权保护作品的性质,不受公允使用,因为作品创作是一部音乐作品,其核心作品是版权所要保护的。 第三个因素,即与整个工作有关的所用部分的数量和实质性,有利于合理使用。 被告的新作品包含了原作中的许多歌词和声乐旋律,但法院发现,新作品中没有使用更多必要内容。
第四个因素,即使用对潜在市场的影响,有利于合理使用,因为没有证据表明被告的工作对原告的工作市场产生了负面影响。 综合考虑这些因素,法院认定被告的使用是公平的,被告没有侵犯原告创作衍生作品的权利,并给予部分即决判决,有利于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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