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配送服务因餐厅商标侵权而被起诉。 GREAT NH v. DOORDASH

食品配送服务因餐厅商标侵权而被起诉。 GREAT NH v. DOORDASH

商标是商品或服务的生产者用来区分其产品在市场上的东西。 任何用于告诉生产产品的消费者都有资格获得商标保护。 美国的商标法赋予商标使用者防止他人以可能导致消费者混乱的方式使用商标的权利。 如果商标品牌产品的所有者以外的人以导致消费者对生产该产品的公司的身份感到困惑,则可视为商标侵权。 商标所有人可以通过禁令提起诉讼,以阻止商标侵权,并为已经发生的商标侵权获得金钱赔偿。

商标法赋予的权利是广泛的,但这些权利有一些限制。 商标所有者享有的权利的限制之一是第一销售原则。 当产品进入商业流时,第一销售原则限制了商标所有者对特定产品的控制。根据第一销售原则,转售品牌产品或宣传该产品可用性的人可以使用原始生产商的商标来准确识别其销售的产品。第一销售原则适用,即使产品本身被使用或翻新,只要它没有实质性改变,只要它不被歪曲为与它不同的东西。

互联网提出了商标法如何适用于商业的新而独特的问题。 互联网移动的速度允许经销商在消费者向经销商下订单的同一时刻与产品的原始生产商下订单。 最近,专门转售食品的网站已经出现。 这些网站允许消费者在餐厅下订单进行取购,即使通过餐厅提供食物也不提供送货选项。有时经销商和餐厅之间的关系是同意的,有时餐厅可能不知道经销商参与交易。 当经销商的送货员不符合消费者的期望时,这可能导致餐厅头疼。 餐馆发现自己对食物的运送有抱怨,他们不知道,也没有控制。

GREAT新罕布什尔州,INC.诉DOORDASH,INC.,20-cv-00283(D.C.NH 2020)是一个案例,其中餐馆的食品未经同意转售声称商标侵权。 本案的原告以各种商标在新罕布什尔州经营许多受欢迎的餐馆。 原告允许消费者在其网站上下订单。

被告经营一个食品递送网站。 消费者可以在被告的网站上订购来自多个合作餐厅的食品。 被告的网站还允许消费者从原告订购食品。 即使原告与被告没有关系,被告的网站显示原告的商标和菜单。 当被告向原告转述命令时,命令并不表示命令是由被告下达的。

原告认为,被告使用其商标和菜单,使消费者感到困惑,认为原告与被告有关联。 一些消费者向原告投诉被告的交货情况。 由于这些投诉,原告以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和欺骗性贸易行为起诉被告。

被告尚未答复申诉,但他们无疑会声称他们的活动受到第一销售原则的保护。 该论点能否说服陪审团将取决于被告在交付过程中是否对产品进行了实质性更改,以及被告的网站是否歪曲了被告的命令与原告的命令相同。 案件的结果将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每一方能够呈现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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