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通设置可变专利许可费属于垄断行为 FEDERAL TRADE COMMISSION v. QUALCOMM INC

高通设置可变专利许可费属于垄断行为 FEDERAL TRADE COMMISSION v. QUALCOMM INC

专利权是政府授予新发明的发明人的一套专有权。要在美国获得专利,发明者必须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交专利申请。专利申请必须证明专利申请中描述的发明符合授予专利的所有标准。简单地说,要获得专利,发明必须是新颖、实用且非显而易见的。专利审查人员将负责审查专利申请,如果符合所有要求,就授予发明人一项发明专利。专利授予其所有者在美国制造、使用、销售和进口该发明的专有权。如果专利所有人以外的其他人试图行使这些可以被视为专利侵权的专有权之一。

专利授予其所有者对专利中描述的发明的大量控制权。然而,专利法需架构在其他法律分支上,如反托拉斯法仍然适用于专利权人。《谢尔曼反托拉斯法》于1890年颁布。它已编入《美国法典》第1至7节第15编。广义上讲,该法将不公平地遏制不同公司之间竞争的行为定为非法。虽然专利并不违反《谢尔曼反托拉斯法》(Sherman anti – act),但利用专利对竞争对手施加不公平的优势并限制贸易可能会违反该法

FEDERAL TRADE COMMISSION v. QUALCOMM INC(高通), 17-CV-00220 (N.D.CA 2019)案中,说明了当专利被用来获得不公平的优势时,一家公司可能会因此陷入的诉讼。本案被告是集成电路或微芯片的主要制造商。被告持有大量有关流动电话调制解调器的专利。移动调制解调器允许手机连接到移动网络,并与互联网上的其他设备通信。窝调制解调器是所有现代移动设备(如手机和平板电脑)的基本组成部分。虽然被告不是唯一的手机调制解调器制造商,但被告的技术被认为优于大多数竞争对手。

被告将向移动设备制造商出售芯片,并要求制造商许可专利技术。为(Huawei)、中兴通讯(ZTE)和苹果(Apple)等制造商都从被告那里购买了用于移动设备的移动调制解调器芯片。被告根据客户从被告的竞争对手公司购买微芯片的占比来调整许可使用的费用。例如,如果华为100%从被告处购买其移动调制解调器,则使用费为2.625%;如果华为从被告的竞争对手处购买显示芯片,则使用费更高。

联邦贸易委员会(The Federal Trade Commission)的主要职责是在美国执行与不正当竞争有关的法律。被告的许可计划最终被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知晓,联邦贸易委员会因此提起了诉讼。在那次诉讼中,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指控,基于购买微芯片的调整专利许可费违反了《谢尔曼反托拉斯法》的若干条款。

该案法官同意联邦贸易委员会的意见。在233页的判决书中,Koh法官详细列出了所有证据支持她的决定的原因。法官发现被告利用这些专利作为排挤竞争对手的筹码。专利实施许可不违反反垄断法,但调整专利许可协议中为不正当竞争而收取的费用超出了专利法赋予的权利。

法官命令被告重新议定所有现有的许可协议,并且不以许可协议为基础限制微芯片的销售。被告亦被禁止订立流动电话调制解调器的独家供应协议。被告必须在未来7年内持续向美国联邦贸易委员报告,以证明自己遵守了判决。

翻译由:

如果您对本博客的作者有任何问题或意见,请发送电子邮件至: admin@uspatentlaw.cn